呵呵!既然题主定格为‘’求情辩护‘’,那么案件的定罪应该就没有争议了。
在已经定罪的情况下,“求情”就只能定格在量刑了。法律规定,量刑上有减轻、从轻、缓刑、免予处罚的量刑方式。凡是在量刑上规定‘’可以‘’的,都属于可以“求情”的范围,辩护律师只要找到被告人具有上述量刑的事项或情形,就可以依法“求情”了。求情的范围没有限制,但需法官依法认可。
求情辩护也是通常说的煽情辩护。其目的是在法律范围内,取得法官和对方当事人的理解和同情。
煽情辩护是需要选择案情的。一般在民事诉讼中,煽情是律师常用办法。法官也鼓励律师煽情,帮助当事人取得对方的谅解。曾经有个律师在法庭上煽情,让双方当事人都痛哭流涕最后握手言和。律师煽情前,一般做大量的案件调查和分析。找出矛盾的因果关系。找出共同点和亲情关系及人情世故关系。更喜欢把矛盾扩大化延伸化。让当事人预见矛盾激化后会发生更不理想的结果。
刑事诉讼案件,律师一般不打煽情牌。怎样判决一般在庭前会议上基本确定。开庭就是程序罢了。再说公诉人和法官早已见惯生离死别了。任何煽情都打不动他们想尽快结束审判程序的思想。当然也有因为过失犯罪或者义愤犯罪,也有受害人转化成犯罪的。律师会选择打煽情牌的。目的是委托人听了顺耳。作用不大。
一是律师要通过庭审宣传国家法律,让法律***知晓,进而***守法。
二是律师为被告人辩护的实质是协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使案件事实更加接近和还原真像,不出现冤***错案。
三是律师在证据确实的情况下,仍然为辩护人辩护是充分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发现和提示法庭有利于被告人的案件情节和事实,从而由法庭斟酌量刑轻判。
四是提问中所说的证据确凿,仍然是公诉一方的单方认定。单方认定并不完全就真实正确,仍然有必要通过律师提出相反意见进行质疑查证,只有达到控辩双方均无保留意见的认为证据确凿了,才可以说是按照法律规定是证据确凿。即使如此,也仍然不能完全保证就是绝对的证据确凿。
正是因为这样的原因,即便我们认为案件证据确凿,仍然有必要有律师的参与辩护。
谁的律师必须向当事人脱罪,公诉人必须以有罪来说明,诉明有罪的证据,只有正反争辩,才能理清,法院才有能力判正。这是正反争的结果,基本事物均是正反,矛盾的统一体。但几没有挣的事非全事。
2,即便能够确定某人已经构成犯罪,也有区分罪轻还是罪重、此罪还是彼罪,一罪还是数罪的必要;
3,没有律师辩护的刑事案件,诉讼结构是不平衡的,被告人难以获得公平、合法、合理的处理。
谢邀!
怎么看待证据确凿?二审***维持了,算不算?再审***也维持了,算不算?
二审***的法官水平高不高,再审***的水平高不高?
他们的法律水平和素养,比吃瓜群众高吧?
但是聂案依旧产生了,呼格案依旧产生了,看看霸州灭门案……
但是,这是一道防火墙。
在法律越来越多,涉及的问题越来越复杂,这道防火墙就变成不可缺少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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