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主提的问题,是要准备解除严重失职员工的劳动合同,其解除的前提条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要提示一点,在解除之前要确定严重失职到什么程度,是否造成经济损失。如果已经造成经济损失的,需要员工赔偿(单位没有制度规定除外)的,根据员工的经济承担能力确定。员工只有用工资赔偿的,在给员工留出当地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每月扣除。如果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对单位经营造成潜在隐患需要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为了妥善处理,需要先给员工做工作,明确告知员工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由员工自己提出辞职。这样,在做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时会减少不必要的劳动合同纠纷。
如果员工的失职不构成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员工违反了条款中《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三)列明的事项而辞退员工的,单位则需要给员工支付经济补偿。支付标准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总之,在解除员工时需要考虑的是,员工严重失职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是主观原因造成,还是客观原因造成。记住,员工在单位是弱者,一般处于被动状态,在处理时需要慎重考虑,既要坚持制度的严肃性,又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做到既有利于公司管理。又教育员工的目的。
仅供参考。
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注意以下几点: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劳动安全卫生、保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此问题主要是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理解和操作。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要合法合规操作,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公司的规章制度要作相应的配套完善,比如对严重失职行为的认定标准(可以作列举式规定),对营私舞弊行为的认定标准(可以作列举式规定),对于“重大损害”的认定标准(比如10000元以上的经济损失);
2.实操中要注重证据收集,拟处分的员工一般不会承认或者配合调查;要花功夫从***调查收集证据,如果重大的,可以聘请外部机构进行调查;
3.处理认定的程序要有,比如各部门会议讨论(如建立党组织、工会的,一定要参加),讨论结果如有议事表决的,更好。
4.作出解除决定前,公司如建立了工会的,要通知工会,听取工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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