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倍赔偿金是针对单位随意违法辞退你的情况下,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经济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标准,即工作一年支付两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予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明确了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所以是否签订书面合同不影响上述算法,只要你能证明你与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另外不签订书面合同也是一种违法行为,除了可以要求双倍赔偿金外,还可以根据第八十二条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双倍工资差额仲裁时效如何计算?最近本人在忙一个朋友劳动争议仲裁,有部分法院和劳动仲裁部门将双倍工资作为惩罚性赔偿按照一年时效实属概念混淆。谈下个人看法:
1、劳动合同法对双倍工资的规定清晰,明确。明确表述为工资,而不是表述为惩罚性补偿,严格区分了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概念。故任何对双倍工资的解释都是对法律的曲解,属于法外释法,显然错误;
2、双倍工资不符合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我国仅有《消费者权益保***》有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其他法律并无规定,因为惩罚性赔偿要考虑赔偿主体的主观动机,而双倍工资并不考虑责任主体的主观动机,另外惩罚性赔偿要求有损失才存在赔偿,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对劳动者产生预期损失,并无损害实害发生,所以将双倍工资理解成惩罚性赔偿于法无据,于理不合;
3、劳动法中工资的法律概念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那么就可以明确看出来,依据国家规定支付工资属于法定工资,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属于协议工资。那么劳动合同法中的双倍工资属于法定工资,劳动者依据国家规定获得的双倍工资就不是惩罚性赔偿,实属法定工资,和法定最低工资,加班工资(休息日二倍工资,法定节***日三倍工资)同一性质。法定工资注重的是实质公平,协议工资注重的是形式公平,所以说双倍工资是法定工资,按劳动报酬仲裁时效规定,应当以劳动合同中止后开始计算失效。
4、自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时,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如果理解成是支付双倍工资差额,那么剩余的未支付的是劳动报酬,该时效如何进行计算,是否按照劳动报酬拖欠认定,时效自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计算?所支付的工资性质该如何定性,我认为***和劳动仲裁部门都没有办法认定,用人单位也没有证据主张工资的性质,疑点利益归属弱势群体,即劳动者。所以说双倍工资就是劳动报酬,是依据国家规定获得的劳动报酬,是在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发生后的特殊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而必须要支付的工资,理应按照劳动终止后一年时效。毕竟违法行为只是双倍工资的前提条件,而必备的条件是劳动者付出劳动,例如建造师证书挂靠施工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证书被使用在某个项目上,实际建造师根本未在项目上提供劳动,那么就不可能获得双倍工资补偿的,所以双倍工资补偿的请求必须是劳动者付出了劳动后才能请求,而不是仅有违法行为就可以提出请求。故双倍工资也是付出了劳动在特殊情况下获得的劳动报酬。
综上,个人认为双倍工资不符合惩罚性赔偿的构件,所以不属于惩罚性赔偿。双倍工资是依据国家法律规定而获得的工资,应当属于法定工资,地方***和仲裁部门不得任性解读法律,法外释法给劳动者增设权益,这样会降低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甚至免于处罚,违背了立法本意和精神!
这个算起来有点小麻烦。
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双倍工资报酬的,适用一年的时效规定,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一年。各地适用该条均有所不同。
按照上海劳动仲裁的一般规则,从提起仲裁之日往前推算一年内,该期间内应当支付的二倍工资报酬。同时还要考虑,如果实际工作已超过一年,那么从满一年起则被视为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视为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则不再支持二倍工资的主张。
举例说明:
小张2017年1月1日进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4月1日离职。2018年5月1日提起劳动仲裁。那么小张只能主张从2017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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