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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婚”。国人自古也尚“和”。
依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法院判决离婚需要具备法定的应当判决离婚的几种情形,包括:
2.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
3.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一方下落不明。
在实践层面,即使存在法定判决离婚的情形,实践中也通常因为证据不足等原因而无法满足法定判决离婚的条件。
离婚诉讼有两个特点:
调解在诉讼离婚案件中,是一个先置程序,法官如果没有经过调解,就直接判决离婚的话,属于程序违法行为。
为什么必须要调解?
这是法律规定的先置程序,也是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决定的。一般来说,离婚诉讼案件,往往是三种情况,一是其中一方愿意离婚,而另一方不愿意离婚,进而起诉到***;二是双方都愿意离婚,但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探视权、债权债务等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三是双方已经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已经达成协议,后来又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并被法律所认可的事实婚姻,先***请求解除事实婚姻关系的。
离婚诉讼牵扯子女身心健康,关乎共同劳动成果维护,能调解结案是比较圆满的,能将离婚对双方的伤害、对子女的伤害降到最低。
01、对于具备法定离婚情形的,第一次诉讼基本都能判决离婚
即将于明年元旦施行的《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具备5种情况之一的,经法官依职权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5种法定情形: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其他情况。
在该条第3款同时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
也就是说,具备上述6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即便是第一次***离婚,***依然是可以判决离婚的。
很多人都知道,一般去******离婚,第一次法官一般都是不判离的,往往是在一方一直拖着不离,所以法官会觉得双方的感情并没有破裂。这种情况下,需要当事人时隔6个月后,提起第二次诉讼才可以。
很多时候对方一句「我们感情没有破裂」的话,当事人证据意识不强,或者很多家庭矛盾只有当事人知道其中的苦,使得法官很难判断是否夫妻感情已破裂,以至于很多人离婚可以说掉了几层皮才离婚。
在实际生活中,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等恶习屡教不改等都符合判决离婚的情形。
从实践上来看,符合法定判决离婚的情形并不是太多,且即使存在法定判决离婚的情形,在真正的案件中也通常因为证据不足等原因而无法满足法定判决离婚的条件。因为这几种情形的举证对于提起离婚一方来说,都不太好证明。
当然,除了上述的情形以外,法官还会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理由、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和考量。这四个方面是相互影响,构成一个整体的。
在离婚过程中,如何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很重要,但也很难的一件事儿。
从某些角度来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所以难的是举证。举个例子来说,在证明分居这件事儿上,有些当事人会将「很久不在一个屋睡」作为分居的证据之一,但显然法官是不会认可的。
想要证明分居,需要列出的是实实在在的证据,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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