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任何一方请求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且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争议的,
申报内容,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婚后购买或婚前购买婚后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具体包括,
三,车辆等价值较大的动产,
四,银行存款,
五,租金等其它经营性收入
六,股票等有价证券,
八,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力,
多谢盛邀!虽然法律知识有限,但勉力解答一下,当否敬请斧正。据我所知,离婚诉讼财产申报令中贵重物品不包括金项链,金手表,金戒指等个人配饰,尽管这些物品很贵重,但都属于个人身份的标志物,归属是自然性的,是体现个人尊严的东西,一般约定成俗看成个人物品,且具有不可分割性。美国有个法案是一老板在公司经营不善申请破产保护期间,债权人曾提出他的私家车是劳斯莱斯的,佩戴手表是劳力士金表,都应该清算抵债,都破产了,还衣着光鲜,穿金戴银,但法院以上述理由驳回,离婚诉讼大概也尊从民俗常理吧……也算法律与人性的平衡。至于存款,都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积累,必须申报,一般对半平分。任何一方瞒报隐藏都属于违法,另一方举证***都会核实***信。在中国一般房子车子都属于夫妻公有财产……这样回答是否合适,法学系老师多多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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