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之见:在部分简易民商事案件中法律工作者依法制作的当事人或相关证人证言等“问话笔录”,经庭审质证符合证据”三性”原则的是可以作为证据***信的。
那么哪一部分民事案件的“问话笔录”符合什么条件就可以作为证据***信呢?
A,比如简单的民间借款丶邻里纠纷丶家庭内部财产和继承案***案件中(非离婚案件等非亲历性诉讼案除外),原告或被告“全权委托”法律工作者为其代理承办案件,该法律工作者办理委托手续后,依法律规定和格式制作的委托当事人的“问话笔录”只要在该案件开庭审理经庭审质证,听取了原被告双方诉讼代理人,以及无独主请求权第三人戓代理人对当庭出示的“问话笔录”的质证意见,就符合证据***信的基本条件;
B,同时,上述经过质证该“问话笔录”还必须具有法定证据的“三性”,1,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能真实客观地反映诉讼案件的事实,2,证据的相关性,即问话笔录与案件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3,证据的合法性,即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制作的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问话笔录)应当客观丶真实,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并符合书面笔录的制作格式,比如威胁丶贿买丶伪造有关当事人陈述或相关证人证言。
综上,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当事人陈述或证人证言”问话笔录”经庭审质证符合证据的“三性”就应当***信。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法律工作者问话笔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记录有文字内容的纸页,其记载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就符合【书证】的法定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属于书证。
类似于书证的东西,是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证据效力?这才是该“问话笔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关键所在!
诉讼中的证据属性及其证明效力不是一层不变的!原告提交的证据,经过质证后有可能成为对被告有利的证据。被告提供的证据也有可能变成对原告有利的证据,等等、等等。这些就是‘’证据的属性及其证明效力不是一层不变‘’的具体体现或含义。
***定法律工作者是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法律工作者找到被告了解情况,以问话笔录这一书面形式告知被告:自己是法律工作者,是原告代理人,想要了解什么情况?被告如果回答了提问,并在问话笔录上签名认可谈话内容,这样就是固定了一份证据。
如果法律工作者以【询问笔录】的形式将其提交法庭,法官可以法律工作者无法定调查权而从证据形式上予以否定其证据效力。
如果法律工作者以【当事人陈述】的形式将其提交法庭,从证据形式上说,这样可以算是一个擦边球。
如果法律工作者以【书证】的形式将其提交给法庭用以证明法律工作者与被告谈话的客观真实性,法官是不能否定该书证的证据形式的,如果被告不能否定该书证记载的谈话内容,该书证在诉讼中就具备了证据的证明效力,待与其他证据组合形成了证据链,该书证就成为了案件的定案依据之一。
如果案件中就只有这一份【问话笔录】的证据,如果法庭***信这唯一一份证据予以定案,那就应当适用‘’孤证不能定案‘’的证据规则予以否定,而不是质疑【谈话笔录】中谈话人的取证资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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