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事实并不是犯罪事实
我们将一个纯粹的事实称之为生活事实,就法的发现而言,法律人士会用法律语言将当事人向他叙述的纯粹的生活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或者说是案件事实。法律人士由于心理因素、社会因素的影响不同,对生活事实或者法律事实之间的差距认识可能不同。就犯罪事实而言,是否构成犯罪可能有不同的结论。例如,行为人从杀人现场出现,衣服上有血迹,大部分侦查人员可能认为行为人构成犯罪,但是律师可能有其他看法。
在没有口供的情形下,侦查机关至少需要需要证明,受害人死亡前至死亡后仅与行为人接触,从而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可能性。由于我国刑法规定了徇私枉法罪,侦查机关通常情形下即便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仍要移送案件。律师之所以能够辩护成功,主要是该类情形,实践中少之又少,非法证据排除可能是律师取得成功的必要条件。
徐剑随笔,仅供参考
你这句话很矛盾。
既然有犯罪事实,为什么会查不清楚?
应该说,明明怀疑是他犯了罪,却苦于找不到证据。
如果是这种情况,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是不能定罪的,因为疑罪从无。
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才能定罪。
哪怕对方有口供,承认自己犯罪了,但是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仅凭口供也是不能定罪的。
对于没有犯罪证据者,证据链有脱节处,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只能无罪释放。
所谓犯罪事实是指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取得足够的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发生,嫌凝人实施了犯罪。如果无证据证明就不能认定有犯罪事实发生,也不会存在嫌疑人。你提的问题本身在逻辑上有问题。如果发生一个真实的案件(比如***案),没有抓到或确定犯罪嫌疑人,说明该案处于侦查阶段,无法结案,只能等案件侦破后才能有处理结果。
有犯罪事实,但公安机关就是查不清楚,这种情况属于事实清楚,但证据不足,公安机关如何处理,其实也没有更好的办法,只能继续调查,直到把事实调查清楚为止。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公安机关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自己认为证据标准已经达到了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的程度了,然后就自行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了。
针对这种情况,检察院审查认为,虽有犯罪事实,但证据不足,还没有达到提起公诉的标准,会和公安机关交流后退回补充侦查。公诉机关退补后,会提出补证的意见,公安机关要根据补证意见进一步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有一个月的补充侦查期限,到期后再次移送审查***,公诉机关审查后认定依然证据不足,还会退回补充侦查,并提出补证意见,公安机关按照意见进行补充侦查。如果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要提起公诉。
最后,公安机关再次移送审查***后,如果检察院依然认为该案证据不足,就会作出不***处理了。
您好。
可以延长时间,有犯罪事实就说明有犯罪行为,查不清楚可以重新侦查,侦查阶段不同,时间延长范围也不同,侦查阶段最长是60天,审查***阶段最长是45天,审判阶段简易是三个月内,容易是六个月内,特殊是六个月到一年以内。
查不清楚可以补充侦查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一次为一个月,两次就是60天,也就是说公安机关是收集证据,只要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充足一样可以判刑,查不清楚只是有一部分犯罪事实是清楚的,另外一部分不清楚,如果两次补充侦查,侦查清楚了就会直接判刑,反之就会直接释放。
现行法律实行的是无罪推定原则,即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法院判决确认一个人有犯罪事实以前,我们任何人和任何机关都不能确定其有罪。
那么问题来了。在***判决以前,公安机关,检察院也是国家司法机关之一。他们为了及时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会迅速及时的对正在或已经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人***取强制的如拘留,逮捕措施,以防止其进一步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接下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就会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收集该违法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达到了犯罪程度的各种证据,比如***现场的群众的证言,遗落在现场的***的杀猪刀等等。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把上述证据收集齐了,他们认为从证据上能够证明这个案子的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已经达到犯罪标准,他们就会把整个案子移交给检察院***部门,由检察院***部门向***提起公诉。
问题二。既然公安,检察院都已经把证据收集好了。为什么违法行为人还要请律师辩护,这时候律师介入有何意义?我的回答是,如果你看了《窦娥冤》,巜九品芝麻官》,《秦香莲》这些电视剧。你就会明白你有时凭直觉看到的表象,并不一定是这个案子的真象。而律师的介入就是印证公安,检察院收集到的证明行为人有罪的证据在法律上是不是客观的,如果公安找的群众说,我看到行为人***了,结果律师查到该群众根夲没在现场。公安[_a***_]***的杀猪刀,并不是作案工具。
这个时侯,***就会判行为人无罪。这就是律师介入刑案的意义之一。
反之,公安机关,检察院向***提交了行为人有罪的证据,而行为人聘请的律师也没收集到推翻这些有罪证据的证据,***会敲下庄严的法锤,确认行为人犯罪事实,裁量刑期,作出裁判。进一步彰显法律的公平性。这就是律师介入刑案的意义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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