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263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和企业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据此,外国律师在中国,不能以外国律师的名义(即使是世界有名的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当然,因为不是中国律师,也不能以中国律师的名义在中国代理诉讼。
尽管如此,如果外国律师如果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员工,可以以普通代理人(不是以律师)的名义代理诉讼。
非常希望看到一名外国律师以普通代理人的名义,在法庭上使用他们的诉讼技巧,也非常希望看到中国律师在法庭上使用外国的诉讼技巧。可惜,在当代,恐怕是看不到了,尽管法律上没有障碍。
需要向法院提交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六十二条规定,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民诉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非国民在我国有住所,从国外邮寄授权委托书都不用公证认证程序,本国公民应该更不用,如果非华侨,直接从国外邮寄授权委托书给你的律师就可以了。
现在广东的***可能通过网络进行授权认证,这个也可以解决问题。
他好像是一家律所的老板,之前就听说过他,法律和英语双硕士,熟悉英美法律,涉外方面挺专业。经常处理境外投资、国际贸易和国际仲裁纠纷的案子。海外的调查渠道比较广,做了十多年了,你可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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