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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可以改变险种吗

  1. 保险合同里的条款,由保险公司制定,投保人却只有签字的份,这是否合理?

保险合同里的条款,由保险公司制定,投保人却只有签字的份,这是否合理?

谢邀。

对于格式化合同,谈不上公平!毕竟是一方制定的,不可能是有利于对方的!能在合法的基础上少点儿陷阱就不错啦!保险合同,电信合同,房地产合同等等等等,都是格式合同。也是消费者反映较多的行业。诸多的霸王条款也是来自于此!

由于地位的不平等,对于格式合同,你只有签与不签两种选择!木有其他办法。某些利益收到侵害也是必然的事儿。只是当消费者忍无可忍的时候就会诉诸于法律,去寻求一个相对的公平!在企业自律,行业监管都不到位的情况下,此类诉讼越多,越能促进企业自律的加强和行业监管的到位!提起此类诉讼的人既为自己谋求了公平,客观上也给其他消费者树立了榜样,促进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只是我国的公益诉讼还不规范,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限制了公益诉讼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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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保险公司的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因此,监管部门要求保险机构或其代理人销售保险时,在签订合同时,要特别告知,尤其是重要的合同内容,合同要有明显标示,并经投保人签字确认,合同生效后,设置一定时间的犹豫期,犹豫期内解除合同仅扣除工本费。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附和合同,投保人只有是否订立合同的自由,而无对其内容进行实质性磋商的自由,当然不公平。

所以,我国保险法第30条明文规定:“***取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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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当然处于主动地位,所以,保险法的规定是保护处于被动地位的我们啦!

有些条款确实不合理,所以才要求在签字之前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签字完全是自由、自愿的,没有人拿枪对着你,不合理的你可以拒绝,所以不存在“被动”或者“只有签字的份”一说。反过来,你买人家的东西,规矩都由你说了算,这合理吗?顾客并不是上帝,买卖是一个刚好需要,一个刚好专业而已。让你订条款,你知道怎么订吗?让你订,好处全是你的,人家还赚不赚钱?况且让你订好了,都是猴年马月的事了,人家保险还卖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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