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同对等原则上来讲,***如你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你应当遵守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否则合同岂不成了儿戏?
但现实情况执行起来则不是这样简单,企业在规定期内炒人是有所顾忌的,至少不能在形式上过于明显,否则员工告了就有赔钱的可能。
反倒是员工在规定期内离职的情况比比皆是,可以说在这个问题上基本形成了对企业的单方面约束,为什么遇到这种情况很少有企业对此较真呢?
因为辞职的人如果容易找到接任者,企业就没必要拿合同说事儿,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再者,所谓强扭的瓜不甜,既然去意已决就让他去,否则身在曹营心在汉也会影响工作质量,甚至有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反倒让公司得不偿失。还有就是企业真拿这个作理由,扣掉员工为数不多的血汗钱,那么极有可能在这个行业圈子内广泛传播,导致后续出现招聘困难。
所以,除非与企业另行签订了针对违约处罚的协议,企业还真不会也不愿单方面作出追偿的事情。
题主的问题应该是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加上合同期内辞职属于违约的行为。我们来看看企业加上这条约定的原因:
1、特殊性人才。企业与员工签约后,会付出较大的成本对员工进行培训。如果在合同期内员工辞职,那么企业付出的成本就等于白费。所以,企业会在合同中约定这一条,对员工进行约束。如果员工不认可,可以拒绝签约,到其他地方另谋高就。
2、行业技术保护。有些企业由于是技术行业,员工在工作中或多或少接触到各种核心的内容。企业担心资料外泄,除了签定保密协议外,还会有合同期内辞职属于违约的约定。
所以,关于这个约定,由员工自已选择。能接受就成为企业的一员,不能接受那么只能另谋高就。
2、一般情况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可解除;
3、试用期提前3日通知可解除;
4、限制自由、强迫劳动随时解除,无需通知。
要视合同有没有特殊约定,比如提前多少时间递交离职报告,如果单位不批,那么过多少时间可以再次提出离职申请,一般再次提出申请必须同意。常规是提前一个月时间递交离职报告,不至于你的离职导致用工单位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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