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二)《仲裁法》第26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未申明有仲裁协议,人民***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应当驳回***,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应当继续受理。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48条体现了这一内容:“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时未申明有仲裁协议,人民***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有应诉答辩的,视为人民***有管辖权。
(三)综上所述,如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且条款有效,则与该合同有关的纠纷应当通过仲裁途径解决,人民***对此不再享有管辖权。
合同中约定了仲裁,不经仲裁不可以直接向******,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人民***对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第二百一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的,人民***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的,裁定不予受理。
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六条 在人民***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
1、仲裁机构或者人民***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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