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分割其它财产相同,离婚时能够分割的公司股权必须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取得的股权或依法继承、受赠的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
而婚前财产或是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公司股权则不能进行分割,属于个人财产的公司股权主要包括:①一方婚前依法取得的股权为个人财产;②婚后以个人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为个人财产;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股权。
二、 离婚时公司股权分割方法
(一)夫妻二人持股的有限公司
1、持股比例不能认为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分割时应为均分股份。
2、夫妻二人愿意继续持有股份的,均分股份。
3、夫妻一人不愿意持股,将股份作价一半补偿给不愿持股方,将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找到新的股东加入。
4、夫妻都不愿意继续经营的,可以对公司资产进行拍卖或清算,夫妻分割清算后的资产,并注销公司。
(二)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共同持股的有限公司
一方婚前股权婚后增值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关键在于一方是否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若持有婚前股权一方在婚后通过行使股东权利间接或者直接参与了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投入了一定精力,因公司经营带来的股权增值不属于自然增值,而属于经营性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若持有婚前股权一方在婚后并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其持有的股权婚后增值并非其自身的努力,而是正常的市场增值因素,则股权增值属于自然增值,应认定为持有股权一方的个人财产。
总之,夫妻一方婚前股权的婚后增值部分,离婚时是否需要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需要结合每个案件具体情况的不同进行认定为宜。
一方婚前股权婚后增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股权婚后直接增资,往往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出资取得,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婚前股权婚后增资部分及所有股权在婚后所取得的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要注意的是,婚前股权婚后增资部分即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也应当表现为股权所对应的财产价值,而非是股权本身,因为股东出资即构成了公司独立的财产权。
想要弄清婚前投资成立的公司,离婚的时候到底要不要分割的问题,可关注两条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1条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2条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上述规定,男女一方一个人婚前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公司股东,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予以分配,对公司股权本身不会被分割。
就什么是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的问题?在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例如广东高院认为仅限于已经实际分配的分红,上海高院认为还应当包括未分配的经营利润。
但是也有的律师认为应当不仅限于公司已经实际分配给股东的分红,还应包括未分配给股东的可分配利润,不仅包括今年利润,还应包括营业收入形成的利润,资本公积金增加所形成的净资产增加额。
同时无论做何种解释,在司法上均存在不确定性,这给家庭财产的管理和保护、传承造成了风险,对高净值人士或者家族企业的影响。更深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提前利用法律工具提前进行隔离,或***取协议等方式进行法律上的风险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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