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如果你所说的‘’原律师‘’,不是检察院监督阶段委托的律师,你之前委托他打官司也没包括你以后申诉或者申请检察院监督他还要帮你打官司,那这个原律师没有义务再帮你打检察院监督的官司。
这个主要看你跟律所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来确定。若代理合同中有约定,那就按照代理合同约定的内容来履行。若没有涉及审判监督程序事宜,那律师就不存有义务。
一般来说,我们接受当事人委托都是按阶段进行代理。申请再审、申请检察建议或申请检察院抗诉等属于再审程序,一般都要另行委托,签订代理合同。律师在完全已有代理合同的阶段,双方的权利义务就已经终止,律师也不需要在承担其他额外工作。很多人都以为只要接受了委托,那就必须将整个案件包到底,走完所有的程序,这是十分片面的认识。当然,我相信再审程序若需要原律师配合的,其应当还是会尽量予以配合。
这个问题要这样分析:
1.当事人对于法院的终审判决不服,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民事监督。原来代理案件审理的律师没有再继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责任和义务。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与律师之间的委托合同也不会约定案件败诉后,律师再代理当事人申请检察院进行民事监督。所以,不用去看什么律师委托合同,不会有这种约定。
2.是不是原来的代理律师完全没有责任呢?也不是。大多数情况下,案件完整的诉讼资料包括律师起草的起诉状、答辩状、证据目录及其证据、律师的代理意见、律师复印的开庭笔录、对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交的各类诉讼文件等,都保存在代理律师手里,当事人手里可能只有部分资料。原来代理案件的律师有义务向自己的委托人提供一套完整的诉讼资料。
想要申请检察院进行民事监督的当事人,只有取得了这样一套完整的一、二审和再审诉讼资料,在案件资料方面才具备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的条件,才能全面地向检察院介绍案情和提供证据。从这个角度说,原来的律师还是有义务的,就是合同法中的随附义务。
原律师没有义务。
既然是原律师,那么他就不是申请检察院监督的委托律师。
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由《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那么他就没有其他的责任了。
申请检察院监督委托的律师,才应该负这个程序上应负的义务。
不同阶段的律师负有不同的义务,这要根据合同的约定来评判。
首先,我们应当明白,申请检察院监督属于法律上规定的审判监督阶段,还包含再审,它是一个新的阶段程序。一般情况下,审判阶段包含一审、二审,如果对前两审的结果不满意或者认为存在错误的,就可以申请启动审判监督。
其次,律师的义务来源于与当事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双方会将委托的阶段、收费标准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的律师合同,如果当事人在申请检察院监督阶段没有委托,则律师没有权利亦没有义务做工作。
最后,维权需要成本,建议启动审判监督前与原律师进行沟通,权衡利弊,预估风险,相信判后答疑或关于原审的一些问题,原律师也是会配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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