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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不予受理范围

  1. 哪些劳动争议是仲裁委不受理的?

哪些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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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社会保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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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还有几项特殊的规定:

第一,《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以外,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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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申请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或者后者主动介入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