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不算***。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因此,***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律师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私下索要“好处费”不构成***。因此,遇到这种情况是不能举报对方构成***的。那么,律师这种行为既然不构成***,是不是不违法呢?律师这种行为虽然不构成***,但是也违法,违反了律师法和律师管理的相关条例和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司法局或者所属律师协会投诉举报。
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知道***的概念是什么,***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次要明确律师的身份,律师属于法律工作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律师私下索要“好处费”是不能算***的。那么这种行为是不是就不构成犯罪呢?当然不是,这种行为可能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看以下这三个罪的定义,对照律师私下索要“好处费”时的表达,可以自己做出一个基本判断。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下面,再介绍一下关于律师费的相关内容:一是律师应当以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义统一收案收费,不得私下收取律师费;二是律师费不同于办案经费,律师为处理受托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仍须委托人承担,比如交通费、住宿费、司法鉴定费等;三是律师费不同于诉讼费,诉讼费是基于向法院提起诉讼产生的强制性费用。律师费是可协商的,诉讼费是不可协商的。
如果律师收取的费用不属于上述费用,存在违规私下收费问题的,可以向当地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投诉举报,查证属实的,会给予当事人以相应的处罚。
不构成***。
***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律师不是国家机关部门工作人员,不是***的主体。
律师,如果有私下要好处费的行为的话,那就构成了违规收费。
律师只能通过律师事务所收费,当然你个人交给他以后他再交给律师事务所也是合法的,只要他能给您开发票。但您要不要***那是您的问题,但他应当为您开具***。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您可以向当地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部门举报,根据情节的严重,他可能会面临警告或者是停止执业3个月到1年的处罚。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3801085100@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wsfrw.com/post/16433.html
上一篇
合同的概括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