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与性别无关的。
欺诈性抚养,是指夫妻一方对子女经过多年抚养,最后发现孩子是另一方与他人所生,那么无过错方对非亲生子女的抚养就属于欺诈性抚养。
由于欺诈性抚养严重侵犯了无过错方的生育权,违反了婚姻中的忠实义务,同时这种欺诈行为,给无过错方的名誉造成了不应有的贬损,因此法院会支持无过错方的诉讼请求,判决过错方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失,以弥补一方给无过错方带来的巨大精神打击和严重心理创伤。
在这类案件中,无过错方除了主张损害赔偿外,一般还会主张要求对方返还抚养费。若无过错方有证据证明具体抚养费用的,***会将该部分费用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此基础上无过错方可以获得一半的金额。若无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具体支付了多少抚养费的,***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每月600--2000元不等的金额,判决过错方返还无过错方相应费用。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因此,对于作为原告的无过错方,离婚时已经知道存在损害赔偿事由的,要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起,若判决离婚后再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不会支持。
对于离婚后才知道损害赔偿事由的,由于无过错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知晓该损害事实,故其从根本上不能亦无法在不知晓损害事实时要求损害赔偿,只有当无过错方知晓损害事实时才有提出损害赔偿之诉的可能。从多份判决上看,此种情况下,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一般不会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一)项处理。
如果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一审程序中未主张损害赔偿,在二审程序中增加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一般会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28条规定处理,即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如果双方以协议方式离婚,事后又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由于婚姻登记机关仅对离婚要素作形式审查,并不处理离婚损害赔偿,所以当事人仍然可以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诉。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明确表示放弃该权利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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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所以有这四种情况的才算是在婚姻过程当中有法定的过错。
如果一方有这些法定的过错,那么受损害的一方是可以要求另一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
这里的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指的就是可以额外赔付一些经济性的财产,但是很多人会把这一条理解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可以要求少分或者不分,甚至可以要求对方净身出户。
我们说这个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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