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凭证是用来证明往来款项,索赔是针对质量、工期、变更等索赔,该索赔是双向的,业主可以向施工单位索赔,施工单位也可以向业主索赔,必须索赔事项非自己原因造成的,例如变更索赔要有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通知单,索赔有期限要求,在28天内要提供正式索赔报告,只有牵涉到最后核定的工程造价少于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会计凭证才应核对,往来款项无异议,不需提供。业主不会超过工程进度付款的,超付款情况几乎不会发生
谢邀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般有二种情况,一是工期索赔,二是经济索赔。工期索赔不须提供会计凭证。经济索赔也分二种情况,如果工程款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己确定的,一方违约支付,索赔时无须提供会计凭证。如果索赔时需要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对己付工程款,垫付材料款,财务凭证进行审核,对相关有争议的签证,结算印鉴或签名真实性等进行司法审核和签定时,必须提供相关的会计凭证。
要看工程合同***的爭议性质是什么,如果争议的是工程质量***,並不必然涉及到财务会计,也就不须要提供会计凭证。当然,根据案情,把会计凭证当做证据,要是与证明的对象具有关联性,就必须出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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