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讲,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由职工主动申请,也可由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不继续履行合同了。
除名实际就是开除职工。是因职工有重大错误甚至违法、犯罪行为,用人单位主动将职工除名下编,不予承认是本单位职工的法律行为。
但是在除名过程中,也不是随便可行的,要有正当理由和正当程序。随便将职工“除名”是有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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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上是没多大区别,现在法律意义上来说,正确的表述名词为解除劳动合同,是真正意义上的雇主与被雇佣者已不存在劳动关系,除名就相当于有些片面之词,有时候是没有达成双方意愿的情况下被雇主除名,没有确保双方劳动关系的权益,所以解除劳动关系比较符合法律法规!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除名或开除均是用人单位单方对员工处理的描述,自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非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双方终止关系通常是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关系。
解除劳动合同与除名,从本质上来说,没有差别,都指的由用人单位发起,单方面和劳动者解除了劳动关系。“除名”,顾名思义就是从人员编制册上将某人的名字除去,也等于用人单位解除了和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除名、辞退、解聘,都是用人单位单方面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同义词,只是前提有所差异,“除名”多用在职工(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长期旷工、长期离岗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为了高调强调其作出惩罚行为的正当性,对内对外宣称对某人“除名”。
由于“除名”一词听起来较为严厉,而且多用于公报、通知中,对当事人精神冲击较大,所以易引起对抗。从法律程序上说,和辞退、解聘一样,用人单位对职工(员工)作出“除名”处理时,需要理由正当,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否则,如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而发起诉讼,用人单位也难免承担败诉风险。
本质上都是解除劳动合同。除名是个很老的概念,是原来国有企业奖惩条例中规定的一个制度,是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的制度设计。
也就是说,当时的除名就是专指劳动者犯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相当于现在的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奖惩条例后来废止了,不再执行了,这个名词就不是法定名词了。有的企业还在使用。实质上应该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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