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同一时间,怎么会让代理人参加两个以上的案件呢?正常情况,代理人不应该早向法官提出,开庭时间冲突了,由法官们做协调变动吗?
如果实在出现这种情况,临时调整也不是不可以,一个庭稍微早一点开,一个庭稍微晚一点开不就结了?不至于让代理人两头跑,两个庭窜来窜去,这有司法严肃性吗?
当然,基层***、派出法庭,也不是不可能出现这种场景,简易方式,让大家都便利,要说多错也谈不上,做点技术性调整应该也没啥问题。
只不过,个人认为,如果当事人同时到庭的情况下,法官可以严格限制律师出庭,老实选择一个案件出庭就完了,就别想两头都沾,赚两份工资。
明星轧戏还被群嘲呢,神圣严肃的人民法庭里,咋还轧案?不科学,大离谱。
(2017)豫行再52号,河南省高院,【裁判要点】由于林精妮等31人的代理律师藏梵清并未在下发传票之前向***送达律师函和委托代理手续,***客观上无法通知律师到庭应诉,此时***仅向一审原告及被告下发传票并无过错。但是,由于通知开庭至开庭期间仅5天时间,而藏梵清律师在此前已经接受林精妮等31人的委托,其也确实面临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冲突的情况,这是律师无法避免、不能克服的,此时律师要求延期开庭、重新确定开庭时间,具有正当理由。一审以经合法传唤不到庭应诉的理由按撤诉处理,属司法裁量不当,应予纠正。
***一般都会将开庭时间提前告知当事人或者律师,律师发现有开庭时间存在重叠的,要及时向***申请其中一个庭提前或者推迟开,如果***确实变更不了,需要及时变更律师。有的案子的确存在当事人多,律师也多,开庭时间众口难调的问题,需要相互理解。
现在许多***案件多,法官一上午或一下午要审理多个案子三四个甚至七八个都有,经常是哪个案件的当事人先到先审哪个,一个律师两个案件在同一个***同一个时间开庭是有的,提前协调应该问题不大,预先给法官说明通融一下错开应该可以。
一些律师因为案子比较多,经常有开庭时间冲突的,要么请***调节一下开庭时间,要么变更代理律师。
像楼主说的这种情况,***肯定是不会允许的。既不允许你开庭中途退场,也不会允许你开庭开到一半再进来参加诉讼。这些都是代理律师需要提前处理好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好,责任在于代理律师,不在于***和当事人。
都是些没当过法官的在这胡说八道,证据规则修改以后,现在包括法律关系和合同效力与***认定的不一致都不需要释明,更何况什么变更诉清?根据证据规则第53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所以诉请错了直接驳回就行了,谁还去释明?我这几年都不释明了,错了直接驳,哪个叫他请个水货律师,怪得鬼去了。
我估计是被告的诉讼请求属于反诉,所以法官告诉被告,要么反诉,要么对被告的诉讼请求不予审理。
通常情况下,被告无非是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完全同意和部分同意),完全不同意被告的诉讼请求。对于这两种情况,法官没啥可向被告释明的,非要说释明,法官会告诉被告提供虚假证据、虚***陈述要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被告的某一项诉讼请求确实是属于反诉,法官的释明没有错。
如果被告的某项诉讼请求属于反诉,而律师没有将其作为反诉,一是律师可能征求了被告[_a***_],为了避免交反诉的诉讼费;二是律师水平确实差了点。
法官认为被告代理律师水平不行,所以释明,在法庭辩论结束时释明被告代理人变更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
题主提出的问题有问题!作为一名法官是“居中”裁判,法官是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依据法律作出裁判,如果在审查、审理的过程中,确是发现需要人民***介入调查、搜集证据的案件,可以中止庭审。一般情况下只能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裁判。法官一般也不会在法庭上指责代理人的水平有问题,如果确实有的话,有可能代理人没有顾及法官的感受,令法官难堪了。再就是庭审应该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而进行,法官可以提醒被告一方进行反诉,不应该要求被告代理人变更诉讼请求。从这一点来说,是没有法律支持的(案件有问题关注、私信我,谢谢!)。
你这一句话,错误百出~暴露了你不是瞎胡编的问题,就是知识水平还不适合提法律问题。建议真的涉讼的话,找代理人吧。
1、法官不会在法庭上嫌律师水平不行而去“释明”的。
2、被告有什么诉讼请求?他是被告唉~
3、就说是你打错原、被告了,法官让原告变更诉讼请求,那这个没什么问题,你不变就驳回呗。
4、最后说一句,实际情况是,你是原告,法官在法庭上说你的诉讼请求不准确或不对,让你方变更,你认为这是你请的律师水平不行。是不是这样?[捂脸]
法官认为被告代理律师水平不行,所以释明,在法庭辩论结束时释明被告代理人变更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
我以为肯定没有法律依据!
法官乃是诉讼中的“裁判”,仿佛篮球场上的裁判一般,他对于比赛一方的“教练员或运动员”表现或发挥如何无动于衷矣!他怎么能“释明”被告代理律师不行呢?他怎么能“释明”被告代理人“变更诉讼请求”呢?
篮球场的裁判,他对于队员的“犯规”或球“出界“或得分等予以执法。此乃他的职责所在!至于队员们应该怎么比赛或教练员应该怎么指挥爱莫能助矣!否则,有“***“之嫌!亦违反了法官的审判纪律!
被告聘请律师是他(她)的权利,律师水平如何,法官无权评说!诉讼请求亦是当事人的选择或决定,与法官无关!
法官只对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支持或驳回的裁决。当事人如何诉讼,法官不应该干涉或评头论足!否则,违规矣!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3801085100@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wsfrw.com/post/16261.html
下一篇
合同电子版怎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