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法(19940705,20090827,2018)第83条和第84条均规定“…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不予受理,未作规定。对不予受理,何时***,期间,未作规定。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1229,20080501)第5条“…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讼。"
第29条“…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提***讼。"这里,法律未作15日期间的规定。
第43条“…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提***讼。”这里,法律未作15日期间的规定。
第48条“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讼。"
第49条 “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讼。”
第50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讼。”
从上述明文规定看,法律对仲裁裁决书有15日明文“期间"规定。
对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裁决,未明文规定“15日”期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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