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使用?不能使用的是网络还是其它什么?
不是太理解你的问题,是因为不同意就没法使用网络嘛? 这个肯定是毫无疑问的
网络就用来传输数据的,可以简单理解为送信的
网络协议就是交换的规则,你寄信给别人能不贴邮票嘛?能不写地址嘛?写信还得用同一种一言写,你能用中文给老外写信嘛(他能认识算我白说)
网络协议的功能就是为了能使你发送到网络的数据能发送到你想要它去的地方,并且确保收到数据的人能够理解它。
如果你不同意意味着你根本无法知道收信息方的地址,你要把数据发给谁呢?
不知道你有没有指不同意应用联网就不能使用某个应用的意思,如果有的话我基本上没有遇见这个问题
准确的说,这个叫格式合同,只要内容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俗称霸王协议。首先,从实际操作上来说,这些格式合同都没法单个跟消费者协商修改的,否则网络平台就算再雇一万个法务,也忙不过来。其次,从形式上看,双方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一方提出格式版本并规定对方不接受就不能使用,是合法的。但存在一个垄断地位的问题,如果平台方处于垄断,消费者实际上不用也不行,或极其不方便,对消费者也确实不公平。但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对网络平台提起反垄断调查也不现实,大多数时候也只能忍气吞声了。
因为对于大多数网络商品和服务而言,是可替代的市场化产品,非垄断性的或者必须性的产品, 并且其实面向不特定多数人的,因此而言,其提出的协议都是可规范化条款,面向多数人的,也就有了如下结果:
2、人家不提出规范性条款的合同,你让人家怎么经营,见一个消费者商讨一份合同吗?这样的话,商家和大多数消费者都不愿意的。
3、如果你不满意这种条款,你也可以去单独沟通,虽然大概率人家不愿和你沟通,但这也是人家的权利和自由,协议主要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也非常常见的;
4、这个合同也是大概率没有严重违法条款的,因为你要相信我国行政机关的强势;
5、虽然合同中可能有不利于你的条款,但既然是合同,都是妥协的产物,很多条款本是零和的。因此,哪哪都存在这客大欺店和店大欺客的现象,没办法,市场地位决定的。
6、真有对你利益侵犯非常严重的霸王条款,非常不公平的话,诉讼中也会被认都为霸王条款的。但一般性的就难以认定了。
【每日***观点】网络合同中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
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今日,我们常常会见到一个现象,当我们打开一个新的网页或者一个新的应用时,会弹出所谓的“用户协议”或者“服务协议”,而其中的长篇大论又有几个人真的看完了呢?就算有人认真阅读了,对其中个别条款持反对态度,但想要使用该网页或者应用,只能选择同意。而这类条款,就是《合同法》中所说的格式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存在的目的,是因为某些行业中需要通过简化合同的定义程序来降低成本,与消费者更快的达成协议,日常中在我们购买火车票或者交水电费时,都能看到所谓的格式条款。而网络合同也是典型的格式条款之一。
根据上述,格式条款似乎是对消费者非常不公平的条款,制定格式条款的商家可能利用其优势制定出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但法律也对其作出了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37条所称的***取合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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