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出了一份劳动合同,在仲裁上来说对你是非常不利的。你如果没有有效的证据证明,单位的合同是***的,那么你有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因此建议你详细说明本案的具体情况。详细咨询专业律师看看能无有。更好的建议来帮助你。
劳动者维权需要由成本勇气和智慧。三者缺一不可。劳动整理是一个比较专业的法律和实物操作问题,而且在单位拿出了劳动合同,劳动者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的时候。作为劳动者咨询专业律师,那就显得非常有必要。
本人还真遇上了这种事。本人二O一三年到一公司应聘上班,当时我法制观念不强,加上这个公司有点Y。开始签劳动合同时就是在没有具体聘用有效期的空白合同上签个名,按个指纹。公司也没有返给我属于我的那一份合同。其后一没有再签其他任何劳动合同。二O一八年底,公司突然不安排我工作,停发我的工资,又不解除合同。于是我申请劳动仲裁。在仲裁庭上,公司居然拿出一份由我签署的劳动合同,聘用期居然是从二O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至二O一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并以此***合同来证明双方中止合同合法。真见鬼了,后来一想,原来公司将二O一三年我签的空白合同填上日期来***证据,真是太坏了。官司正在继续,大家说我该怎么办?
1.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N。至于是用人单位还是用工单位支付那是它们之间的事。
2.如果终止时候年休***未休完,未休完部分单位应按3倍支付
3.至于年终奖发放,按劳动合同约定和规章制度。如果符合发放条件可以仲裁举证要求发放。
劳务公司是你的用人单位,公司仅仅是用工单位,与你建立劳动关系的是劳务公司而不是公司。是否有年终奖要看你和劳务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的约定。你与公司未建立劳动关系,所以申请仲裁的被申请人应当是劳务公司。
你好,题主,其实这真是个不幸,不知道什么时候原本只是特别行业小规模试行的雇佣制度却一度泛滥成灾,直到前几年新劳动法的制定才稍稍阻挡了这股风气,但仍然在很广泛的范围内存在。那么自己处在这种不利位置需要***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保留打卡记录和工资条。我国劳动法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时候不仅仅是看劳动合同,你有这些证据的话,在需要保护自己权利的时候,会省心很多。
2、可以申请仲裁。你所在的公司,其行为明显比较恶略,不用关跟谁签的合同,这是劳务公司和他们的事情,你只管申请仲裁,不仅仅是年终奖,还有工资补偿需要付给你。
3、长点心。除了一些特别的部门和单位,其它的,和第三方签合同不是必须的吧,这摆明了就是想推卸责任,下次找工作避开这种一开始就没打算负责的公司不就行了,用人单位又不是太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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