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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请求可以追加么

  1. 离婚判决的孩子抚养费不够用,还能再要求增加吗?
  2. 已经离婚了,孩子的抚养费会增加吗?
  3. 诉讼期间,老赖与妻子离婚,房子赠与其子,到执行期间才知,能追加其子为被执行人吗?

离婚判决孩子抚养费不够用,还能再要求增加吗?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可以增加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你离婚时,小孩如未上学,法院所判决的抚养费只是小孩的生活费,现在,小孩上学了,可以起诉请求增加教育费。

当然可以,但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比如夫妻婚后,无论哪一方带孩子,一旦孩子生了大病,都很难独自承担孩子的医疗费, 因为患了重病需要多少医疗费,往往很难预测,所以除了在离婚时双方已经约定的数额以外,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者判决确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说,离婚时确定的抚养费标准可以变动。

当然,具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子女也可以要求增加生活费和教育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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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物价上调,使原定的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的生活需要。

二是子女升学,实际需要超过了原定的数额。

三是子女患有重病,抚养子女的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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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增多,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

因此,有遇到上述情况之一的,子女可以向父母一方提出超过原协议或者判决的数额,父母一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自觉增加。有识别能力的子女可以直接找父亲母亲商量,也可以由离婚的父母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作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向人民***请求增加子女的抚养费。

已经离婚了,孩子的抚养费会增加吗?

孩子的抚养费会不会增加,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离婚的后当地的物价上涨,或者离婚后孩子的生活费用不可避免地提高了,这些情形下,孩子的抚育费相应地也就增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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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抚育费增加了,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也就可以据此向不与孩子共同生活的另一方提出追加孩子抚育费的请求。

另一方应当主动配合并支持;如果另一方不配合,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提出追加孩子抚育费的诉讼请求。人民***应当会受理并且依法作出判决,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并先予执行。

可以的,请看案例

离婚后前夫再婚了,儿子得了甲亢,问前夫要医药费,他却不肯给!

张某李某因为感情不和,积怨颇深,最后闹至***离婚,不欢而散,儿子李小某判给了母亲张某。

年前,李小某查出患有甲亢,短期很难治愈,治疗费也是一笔很大负担,

张某要求李某增加抚养费。李某说对张某提出的费用认为超出自己能力范围,无力承担。这个事情该怎么办?

李某再婚后,还生了一个孩子,家庭经济条件也很普通,张某提出的费用对他是一笔不小的压力,

但最终,张某跟李某终于达成调解,增加了小孩的抚养费费用,两人紧张关系也得以缓解。

孩子是父母之间永远的桥梁,没有不可调节的矛盾,为了孩子各退一步,对双方都是一种解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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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期间老赖妻子离婚,房子赠与其子,到执行期间才知,能追加其子为被执行人吗?

根据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题主所说的情况不属于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但是债权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维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_a***_]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该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赠与合同的双方,即债务人夫妻和儿子,要求撤销赠与。

诉讼期间被告转移财产,执行过程中能否追加受益人为被执行人?老Y说法,通俗易懂。

其实答案是肯定的,不能追加受益人为被执行人,但是注意这并不是意味着不能处置那套房子,但是过程可能相对要复杂一点,这个就涉及到民法中的债权人撤销权的问题了,债权人必须通过行使撤销权将债务人的赠与行为撤销以后,既房屋回归到债务人名下,然后处置房产。下面为大家简要介绍整个过程。

一、债权人撤销权

1、债权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根据提者所问,提者与被告的案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了,那么就意味着提者对被告的债权已经经过***确认了,合法有效。

2、债务人有下列转移财产的行为。a、被告放弃到期债权。b、无偿转让财产。c、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且债务人为恶意,受让人必须为恶意。d、恶意抵押。e、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购买他人财产。

虽然上面有列举了这些情况,但并非穷尽这些转移财产的情形,这只是比较典型的情形,提者所有的情形就是b种情形,赠与就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属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中被告转移财产的情况。

3、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方法。债权人撤销权必须要经过诉讼的方式行使,向***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债务人,第三人为受益人。

4、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并不是任何时候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撤销权这项权利,在债权人知道或者应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者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过了这个期间撤销权灭失,注意这个期间是不变的期间,不以任何理由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注意,撤销权行使期间建议对涉案房屋***取诉讼保全的措施,以免在这个过程中被告及受益人再次转移财产,为执行阶段制造阻碍。另,债权人撤销权实际上是债务人为债权人制造的麻烦,所以法律规定这项诉讼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等,这项规定还是比较人性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