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工作岗位需同劳动者协商一致,然后再变更劳动合同。如果强行调岗 ,劳动者不需先离职,再申请劳动仲裁,可直接对单位侵害其权益的情况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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