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所以在你怀孕后,劳动合同到期,应按照法律规定不实行期满终止,而是一直延续到你哺乳期结束才合同终止。所以用人单位选择不续签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针对这种情况,你有三种做法。
第二,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对方续签劳动合同。
第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期满和你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金,既二倍的经济补偿金。但续签劳动合同和请求赔偿金并不能同时申请,即便申请了也不可能同时得到支持。所以建议你选择其中一项进行仲裁。
附:赔偿金的计算发放参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
毫无疑问这是不合理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女性劳动者在“三期”内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这里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不仅仅是违法解除,包括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情况。按规定遇到女性劳动者“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况,劳动合同顺延到“三期”结束。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任何弹性。如果公司不续签合同可以主张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二是要求公司支付从不签劳动合同开始到哺乳期结束期间内的工资;三是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可以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提起劳动仲裁等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以上仅供参考,欢迎关注,欢迎评论!
这种情况肯定不合理,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公司不得辞退怀孕期间的父妇女,如果有这种情况,我们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我们公司工作地址变更都是提前一个月通知大家,不去的人都给予了工作年限补偿,怀孕的妇女也不得辞退,如果不去新地址,不但要给予正常补偿,还有产期补偿也给了。还要经当事人同意写了离职申请书才可以的。公司无权辞退。亲身经历,希望可以帮到您!
你们公司还是比较守法的,知道你快休产***了,也没像有些无良公司那样,刁难孕期女员工不续签或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通知你签,而你自己选择不续签,是可以终止合同的。
生育津贴是要由单位经办的,并且会打入单位账户(今后新社保卡可能直接打入员工个人金融社保卡),再由单位支付给员工。如果到时你离职了,谁会给你去办理生育津贴报销呢。并且有些地方要求报销时得是在保状态,如果离职后社保断了可能就报销不了,这个各地的规定不一样。如果你非要辞职,建议到社保局问清楚,你这个点卡的也太准了。
单位也不介意,并且这也是法律赋予你的权利,建议你续签合同,生完孩子休产***。休完产***后看情况,要是到时不想上班了,就提前一个月给公司提出来。你也是为单位做了贡献的,就算打算产***后不上班了,享受完产***也不是什么过分的事,这样最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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