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非经对方同意或有法定依据,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此乃契约拘束(Vertragbindung)应有之义。在合同的履行上,一方面,债务人应当根据合同内容与合意,就约定的初始给付义务做出实际履行;另一方面,从债权人的角度来说,债权人亦有权针对合同约定的初始给付义务提出履行要求(参照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2款),甚至在履行障碍的场合,比如债务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能够依诉讼方式,借助于公权而强制实现合同上的实际履行请求权。同时,根据合同履行上信义义务(Leistungstreue)的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均应以充分的注意和善意,尽到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的照顾和保护对方当事人各种法益的附随义务,这也是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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