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殴打老人一案被判一年半,常母洪欢号称起诉二十年前殴打常某的过错,这一家人我不敢想象当年如果真像他们所说张老师殴打了常某,那张老师能活到今天算是奇迹,第一常父那身高马大机智灵活的社会关系,能一夜之间号召数百人签字为儿子解脱,这不是一般人能做到的,其二,就算当年张老师殴打常某那他万万活不到今天,以常父的做人风格我觉得张老师早就在本地活不下去了被折磨死了,其三,常母为人刁钻,张老师如果殴打常某那他今天早就不在教育机构了,早就身败名裂被赶出本地了,我的分析不知道大家认不认同,所以说张老师殴打常某只是一面之诗,完全是常某意淫出来的谎话,仅供法院参考。
某种意义上讲,是这两个辩护律师进一步把常某仁推进了漩涡的坑里,受辩护律师的鼓噪,常某妻,常某父,也怒怼公众绝大多数正义的质疑,根本就没有认识到这件事儿带来的恶劣影响。
其实,有点正义感的人们,现在关注的重点已经不是在乎被打的人是谁或是什么职业上了,而是关注和愤慨的是常某仁这种寻故滋事,恣意妄为,光天化日之下暴打一个老人的戾气行为。
最不可饶恕的是,常某仁事后并没有对自己的粗暴无知,违法犯罪行为有半点的悔过,视国家法律于无物,自以为是大英雄,公然把***视频进行传播张扬,造成全国6.8亿人浏览,造成了严重的恶劣负面影响!
很显然,这种暴戾行为与当前进行的扫黑除恶,依法治国,建立现代化法制国家的要求是格格不入的!
换句话说,这种暴戾恣睢的行为严重冲击着现代文明社会的公序良俗!
俗话说,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其辩护律师拿了常某仁的家钱,就得为常某仁辩护,此情可喻。
但在事实清楚,犯罪情节明显的基础上,其辩护律师还做无罪辩护而不是轻罪请求,这是在继续把常某仁推进法盲的深坑里,帮助常某仁一家人更进一步仇视社会,蔑视法律。
常某仁之父还信誓旦旦的威胁法庭道:如果判其儿有罪,就要状告当年老师打他儿!(意思是,法庭不定罪,就不告了)。
相信其辩护律师肯定是懂法知法的专家,既如此,就应该真心实意的,以法律为依据,帮助常某仁一家分析案情,辨明是非,进一步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真真认识错误,真心悔罪,起码做到认错态度积极主动,以求谅解,请求轻判。
综述可见,辩护律师明明知道有犯罪情节,还要做无罪辩护,是不明智的,起码不是一个负责任的律师。不值得以后有关当事人信赖的,可委托的律师!
原则上,律师负有保密义务,同时为了让律师能够没有后顾之忧地履行保密义务,法律赋予了律师在这种情况下的豁免权。因此,即使律师通过履行辩护职责,知晓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事实,他也需要守口如瓶,也不用因此承担法律责任。当然,也有例外情况。下面,我就简单介绍一下这个问题。
如题所述,甲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后被检察机关审查***后决定***,然后检查机关向***提起公诉。甲为了能让自己避免身陷囹圄,委托律师乙为其辩护。律师乙在向甲了解情况时,赫然发现甲确实有犯罪事实。那么,对于律师乙来说,他应当如何做呢?
首先,律师是门非常特殊的职责,其职责内容之一便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这一职责便决定了他的立场是站在嫌疑人、被告人的那边,竭尽所能地为他们提供辩护,让他们减轻刑罚、甚至是无罪释放。因此,法律规定律师应当为当事人保守秘密,即使知道了他们确实有犯罪行为,也不能与外人说。
其次,虽然律师隐瞒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但法律赋予了律师相应的豁免权,并不因此构成窝藏包庇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
最后,律师的保密义务也有例外。如果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知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严重罪行的,那么其保密义务便要让位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其应当立即告知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四十八条 ……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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