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传统嫁娶观念的影响,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都存在给彩礼的情况,
相应地,女方父母也会给予女儿一笔价值不菲的嫁妆,作为小两口结婚后的生活基金。
从法律规定层面来说,如果彩礼和嫁妆是婚后支付给女方的,则属于赠与给夫妻双方的财产,离婚时女方不能再要求男方返还;
如果彩礼和嫁妆是女方婚前获得,则属于女方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不能与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一并分割处理。
夫妻离婚,彩礼一般不予返还,除非虽然登记结婚,但未同居生活,或者是因彩礼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对于陪嫁财产,一般应当属于女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仍应归女方所有,如果有证据证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则应该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婚前给付“彩礼”、“嫁妆”是不少地方的传统习俗。实践中,彩礼为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其欲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嫁妆是指新娘带给婆家的钱财和物品的总和,是由女方娘家支付的。根据《婚姻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该满足三个条件:(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就是说,离婚时如果确实存在(2)、(3)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的请求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
对于嫁妆,主要法律依据是我国《婚姻法》第18条中关于夫妻一方财产的规定和第19条中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应认定为赠与行为,在登记结婚前陪送的嫁妆应认定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在离婚时应当认定为由女方所有。在登记结婚后陪送的嫁妆,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应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若有财产的特别约定,则应依约定处理。
附:《婚姻法》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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