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人力***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人力***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人社部的发声,一方面从官方肯定了疫情下电子签章、电子合同对助力企业正常运转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肯定了电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进一步推动了电子合同在人力***领域的广泛应用。
其次,电子劳动合同具备法律效力是有条件的。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从上述规定可知,书面形式并不等同于纸质形式,判断是否属于书面形式的关键是该形式是否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也就是说,只要电子版劳动合同的内容符合《劳动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有关规定,那么它就与传统纸质形式劳动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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