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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战怎么转仲裁者模式

  1. 以物抵债调解书是否具有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以物抵债调解书是否具有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法院系统不允许出具以物抵债的调解书,理由很多,包括混淆物权债权的区别、物权取得方式无依据、有让与担保的嫌疑、登记部门只认可执行裁决等等。因此,这是个不是问题的问题。

法海一粟认为,以物抵债调解书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1、以物抵债的概念。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存在金钱债务双方约定以特定物替代原金钱债务的清偿,这就是所谓的以物抵债。当事人设定以物抵债的目的是为了及时还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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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物抵债调解书。这是在诉讼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就以物抵债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的调解书。

3、以物抵债调解书能否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这就是我国物权法上关于物权变更的基本原则: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以物抵债解调书能否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关键在于上述规定中“人民***的法律文书”应当如何理解。

法海一粟认为,以物抵债调解书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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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调解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本质上属于债权范畴。

(2)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不应当包括调解书。

(3)以物抵债协议需要当事人依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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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这样,所以,在实践中,当原被告双方就以物抵债达成一致意见的时候,***往往要求双方自己去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办理动产交付手续。办完后,再到***办理撤诉手续的原因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