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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2002年起,在事业单位中推行聘用制度,并要求聘用人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正式规定应与其工作人员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
也就是说,事业单位签订的是“聘用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其法律关系为“人事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事业单位承担公益服务职能,全行全员聘用制管理,而其他编外临时工、雇员以及其他合同制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与正式职工区别开来,在工作内容上以及一定的***待遇上都会有所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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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纠正一个常见的误区,自2014年开始,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的确要订立合同,但并非《劳动合同》,而是《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二者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劳动合同是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拟定的一种合同形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是劳动关系。
但是,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建立的是人事关系,并非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法》的第二条明确了其适用范围:中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所以,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是不适用《劳动法》的。
目前,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相关的法规依据是2014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其第三章、第四章详细介绍了“聘用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一,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通过笔试、面试、考察、体检、公示等一系列手续后,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三,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事业单位目前实行的是全员聘任制,在编正式职工要签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不同于劳动合同,签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就是在编在职在岗的“三在”职工,没有违规违法***情况是不能随意解聘的,按事业单位职务职称进行晋升提高收入待遇。
体制内的人应该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以来,实行全员聘用制管理。事业编制人员签订的是聘用合同,而其他编外临时工如公益性岗位等没有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签订的是劳动合同,与正式职工是有本质区别的。一句话,只要有编制,签订合同只是在法律上规范化而已,轻易不会下岗,对个人待遇和晋升也没有任何影响!
现在的事业编为什么还签合同,应该说现在的事业编制单位为什么还要和员工签定合同。比如:学校和医院有正式编制的正式职工他们不用签合同,一些服务性的季节工、临时工就要涉及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用时限,上班时间和工资额度及***,劳动保护和安全工作注意事项,“五险一金”的约定,违约的法律责任等等,一句话,需要签定合同的除了单位改革改制,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全员劳动合同制以外,均是无编制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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