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晶的班主人邱某某,身为人民教师,不主持正义,欺骗学生,让自己的孩子顶替上大学,毕业后并按排了工作。这是一种严重的践踏国法,挑战法律底线,应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纠其形事责任。对其参者,应按同伙立案追责!
可以负责任地讲,如果苟晶的举报属实(即使是部分属实),当年的班主任邱印林,也必将受到法律的惩治。但至于受到怎样的惩治,目前尚不好判断,必须要等到调查结论出台,根据其在“苟晶”(邱印林的女儿)冒名顶替一案中的具体行为才能做出。
根据高中班主任的职权范围,邱印林能够做到的,最多是提前了解到苟晶的高考成绩,如果不是将录取通知书寄到学校,他连录取通知书都接触不到,更别说学籍档案、户口档案了。
如果这些档案,都是邱印林通过行贿等方式获取到的,或者修改了的,那么,他可能涉嫌行贿罪。
如果是他自己制作的,就可能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公文)罪。但如果只是一般的请托,没有行贿,也没有伪造,那么,就有可能并不涉嫌犯罪,只是***违规,最多算是违反当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我们以仝卓往届变应届为例,始作俑者其实是仝卓的继父,结果,仝卓的继父仝天峰,只是受到了“***一年、政务撤职处分”。而仝天峰请托的临汾市教育局总督学苏迎泽和两名工作人员彭波、张文成,则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依法审查。
所以啊,各位,帮忙还是要有个底线的,不然,身陷囹圄的,可能是自己哦!
但现在有一个具体的问题,即使邱印林被判有罪,多半也不会***。因为,依据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应该会。
邱某作为一名名校老师,苟晶三年的班主任和任课老师,利用职务之便严重侵犯了学生的利益,必须严惩。
更令人发指的是,他女儿顶替前后,邱的种种行为,已是处心积虑,完全置自己私利于道义之上,无视高考政策的公平正义,肆意践踏法律。
首先,他是有预谋的顶替行为。据了解,邱某作为班主任,他知道苟晶成绩一向不错,而且她女儿跟苟晶很像,容易顶替。
其次,他女儿顶替行为六年之后,已经毕业回当地工作了两三年,不早不晚,他却让苟晶的小妹妹带了一封有关真相的“道歉信”回家,那时苟晶已为***,为人母,纵使心里五味杂陈,也不能太表现,因为妹妹还需要邱老师“关照”呢,处理不好,肯定没好果子吃。
第三,之后邱某又寻求“私了”,可见他心里有鬼,良心已经不安了。他拿了一万块钱来到苟家作为补偿,但苟晶母亲不愿意,临走,他意味深长地扔下一句话:你二女儿的孩子该中考了吧?软硬兼施的嘴脸昭然若揭。
第四,苟晶此次借陈春秀事件鼓起勇气披露当年自己被顶替***后,他手段用尽,让苟晶删帖,甚至以“丢了济宁的脸”名义要挟,还带了一波人千里迢迢赶去苟晶单位,威胁恐吓,无所不用其极。
一个优秀教师,五一奖章获得者,其表面的光鲜与内心的阴暗,形成了极鲜明的反差,如此“为人师表”,把教育、把孩子们引向何处,给自己的子女带来怎样的后果,还用问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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