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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利代理律师是谁啊

  1. 被关15年后重获自由的张志超:申请780万赔偿,对此你怎么看?
  2. #提问律师天团#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不断申诉能减刑吗?

被关15年后重获自由的张志超申请780万赔偿,对此你怎么看?

被关15年后重获自由的张志超:申请780万赔偿,对此你怎么看?2005年案发时,张志超还没有满16岁,至2020年1月13日被释放时候已经31岁了,他被羁押了5449天。申请780万赔偿倒是不多.但是我们现在现在应该追问的是真凶在哪里?谁对张志超刑讯逼供了?

2005年1月10日清晨,山东省临沭县第二中学一名女生突然在校失踪一个月后,该女生的遗体在学校一男生厕所被发现。经临沭县公安局侦查,认定该校时年不满16岁的高一学生张志超强奸杀人。2006年3月,张志超以***罪被判***。但是五年之后张志超却喊冤了。

2011年,沉默6年的张志超在与母亲马玉萍的一次会见中突然开口喊冤,声称自己遭到刑讯逼供才认罪的,请求母亲为其找律师申诉。马玉萍立马给儿子找了律师,律师还真的发现了问题:第一,现场的物证没有鉴定。侦查机关未曾就尸检和警方认定的作案现场中的表皮细胞、毛发、指纹等进行提取和鉴定。第二,很多证据存疑。张志超供述的受害人衣服颜色与实际颜色不一样,作案时间地点存疑、有利证据被隐匿、口供矛盾等诸多疑点。第三,该案还存在关键证据缺失。马玉萍开始四处奔走,为儿子申诉。该案自2017年11月16日被最高法再审后,经过6次延期后,该案于2019年12月5日在山东淄博中院开庭,检方提出疑罪从无,但法院未当庭宣判。2020年1月1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对“张志超案”再审宣判,宣告张志超无罪。张志超被当庭释放,但是已经被关了544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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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关15年后重获自由的张志超:申请780万赔偿,有没有狮子大张口了?5月18日,最高人民***于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20年5月18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46.75元。按这个标准,张志超羁押5449天,人身自由赔偿金为188.9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按照人生自由赔偿金的约3倍申请,即600万元左右。780万就不多了。既然相关部门已经认定他无罪了,赔偿也是应该的。毕竟被关了15年.15年的青春和自由是钱买不到的

但是这个案子现在让我们深思的应该是:张志超既然是无罪的,那真正的凶手是谁了?谁对他刑讯逼供了?总要有一个说法吧。要是抓错了人,让真正的凶手逍遥法外,谁负责了?

被关15年冤牢我的看法是应该支持,这人生一辈子有几个黄金十五年?如果有人出一千万买我去坐十五年牢我肯定拒绝,如果三十岁去冤牢十五年到四十五岁精神损失是无价的。一定追责,让责任人公检法的有关人员出这赔付款好了,以后公职人员没一个敢不作为,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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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子哥观点:气愤与惋惜。证据不足下的判决,既毁了人的一生,还需要将纳锐人的钱用来进行国家赔偿,可以说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2020年6月1日,张志超奸杀疑案再审改判无罪5个月后,他向临沂中院提出789万元国家赔偿。代理律师表示,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188.9万元和精神损害赔偿金600万元。

另外,张志超还要求办案机关通过媒体公开道歉、恢复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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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要追溯到15年前:

2005年1月10日,山东省临沭县第二中学一名女生在校突然失踪。

一个月后,该女生的遗体在学校一男生厕所被发现。

经临沭县公安局侦查,认定该校时年不满16岁的高一学生张志超******。

2006年3月,张志超以***罪被判***。

张志超申请780万的国家赔偿,换算下来平均每年大概是52万,每个月大概是43000元,每天大概是1400元。

对比前段时间媒体公布的一组数据:我们国家人年收入是3万元左右,同时有6亿人每个月的收入1000元左右。

从这个角度来看,780万真的不算少了,甚至有一些人会说,多少人一辈子赚不了这么多钱,这个牢坐的值了。即使是对比一线城市的白领工资、收入水平,年收入能够达到五十万的,也已经很不错了。

但这是事后视角,也是旁观者视角,如果是事前、换你作当事人,没有人愿意以15年的自由、名誉、家庭财产、健康来换这个钱。

国家赔偿是一种弥补,但不能修复。近年来,多起类似的案件最终都获得了国家赔偿,不乏最终赔了好几百万的。虽然金钱可以补偿,但是自由、时间、健康、甚至是家庭都是无法补偿的。

不管最后赔多少钱,对于张志超来说,损失是无法弥补的,同时我们又庆幸张志超能够得到这样的补偿。

初见时我在襁褓、再见时已天人永隔,张志超没有见到父亲最后一面;入狱时满头青丝如墨、出狱时霜鬓愁如白云,这就是他母亲的真实写照。冤***错案不仅仅是给他本人带来了伤害,更是毁了一个家庭。

按照国家赔偿标准来看,780万是有点多了,但人生有几个15年?哪怕他获得了自由、被***了又能怎样?最美好的时光都过去了。

他入狱时才15岁,还是个少年,等***后,已不再是少年。虽然这个世界上钱能让我们活的更好,但除非逼不得已,谁又会拿几百万去换15年的青春呢?而他本人,甚至连父亲最后一面都没见到,初见时我在襁褓、再见时已天人永隔,人世间最大的悲哀就是,连至今的最后一面都没有见到。

事情的起因也很简单,就是在15年前,临沭县二中一名女生失踪,一个月后该女生的尸体在学校的的男厕所里被发现,经当地公安机关侦查,认定当年不满16岁的高一学生张志超为******嫌疑人,2006年3月份,他被***判***!直到2020年1月13日,在母亲不断的上诉下,山东高院在淄博中院对张志超再审案宣判,宣告张志超无罪释放!被冤枉了15年的张志超,在狱中羁押5449天,重获自由!

申请的780万赔偿,其中有188.9万元是人身自由赔偿金,额外要求了600万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虽然最后肯定不会赔偿这么多,但也不会太少。同时也希望国家能客观的看待这件事,毕竟耽误了人家15年的青春。

#提问律师天团#***人员在***期间不断申诉能减刑吗?

最高院减刑***释司法解释早就明确规定了申诉不能影响减刑,2017年起实施的新司法解释同样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

申诉是一项宪法性权利,也是一项基本***,这意味着,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限制乃至剥夺当事人的申诉权。对于罪犯同样如此,只要罪犯在***期间认真表现,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狱规定,同样可以获得减刑机会,并且在减刑幅度上也不得克扣

司法实践中,无法绝对避免刑事错案的发生。如果罪犯申诉即不得减刑,一旦案件发现是错判,又将错就错对其不予减刑,显然不符合公平[_a***_]的理念。比如浙江张氏叔侄案,坐了十几年牢,最后却发现是冤枉的,教训惨痛。

由于实践中的情形较为复杂,有个别监狱乃至司法人员在认识上存在局限,尤其是罪犯坚信自己无罪,拒绝减刑的,监狱出于顾虑不予报减刑,司法人员个别情形下也存在一定偏见。对此,要坚决破除思想藩篱,对于***表现较好,符合减刑条件的,无论其是否申诉,都应予以减刑,以发挥这项法律制度的最大价值

感谢邀请!

单从法律规定上来看,不断申诉和获得减刑之间并没有关联性,因为只需要在***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或者做出立功表现,就能获得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1款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如果***人员认为自己是蒙冤入狱,当然可以行使申诉的法定权利。无论从法理和情理上来说,行使申诉权利都不能说该***人员没有遵守监规,或者冥顽不灵不接受教育改造。是否遵守监规应当比照监狱规定来看,而监规上并没有“不得申诉”这一规定;是否接受教育改造应当看他上课和劳动的表现情况,而“不得申诉”也并非考核依据。

遗憾的是,现实情况是“不得申诉”确实是获得减刑的潜规则。因为他们认为,既然判你有罪你就是真的有罪,你就应该在监狱里接受教育和劳动改造。你一旦申诉就会被认为是不认罪伏法,不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因此就没有资格获得减刑。

“结石宝宝”的父亲郭利被判处五年***,他在狱中不断申诉所以没有获得减刑;张氏叔侄在狱中不断申诉也没有获得过减刑……当然,现在已经出台正式规定,明确要求申诉不得成为减刑的阻碍,要充分保障***人员的申诉权,这对于被蒙冤入狱的人来说是一个好消息。

谢谢邀请!

虽然法定上并没有说,申诉期间不能减刑,但是现实中,申诉期间不得减刑是很多监狱的统一做法。

也就是说,你如果对已经生效的判决不服,你可以在监狱进行申诉,在申诉期间你在监狱的劳动改造行为的积分和嘉奖都会按规定记录,但是不能报减刑。你申诉的裁定下来后,才会根据具体的裁定情况恢复减刑。

什么?因为你对判决不服,你申诉,而申诉的过程中你有可能会改判,虽然在申诉期间不影响原判决的执行,但是你申报减刑和你申诉又产生了冲突,如果对原判申请减刑了,那万一你申诉成功改判了?那是否改造把减的刑期重新计算到新的刑期上面?

所以过程有很多不确定因素,所以监狱的统一做法就是,你申诉,那就不能申报减刑。

当然,一般进了监狱后,1年半到2年后才能申报减刑,而申诉一般也都没那么长的时间,所以这点可以无视。

至于你不断的申诉的话,只能说和自己过不去,一般你申诉1次,被驳回后,后面你虽然有权利不断申诉,但是基本上会被无视,当然,如果确实有冤屈就除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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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如果经申诉,经***通过法律程序受理审查后,确有证据证实判决有错误或枉法裁判情形,***要通过再审程序重审后,才能以重审结果为准!如没有证据,结果不会改变!法律也规定,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申诉和减刑是两个不同的流程,互不影响。

《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减刑、***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