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法定受益人,还是指定受益人,都应该尊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意愿,法定受益人是“父母,爱人,孩子”三方平均分配。指定受益人是“具体的人”,是有姓名,有***号,有身份关系的,所以保险公司和法院,都有理由相信更具体的表达,也就是“指定”的方式,更能体现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真实意愿。
至于说避税,更多也是偷换概念。别说客户,就是很多整天把保险避税挂在嘴边的业务员,你问他是怎么避的,大部分也都说不上来。这里需要明确一点,所谓的保险避税,绝不可能是帮我们逃税漏税,所以不要动歪心。真正的保险避税,是两方面:
其一,在很多征收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后代继承巨额遗产之前是要缴纳巨额遗产税的,否则不能合法继承遗产,所以会给被保险人买一份死亡保险,如果一旦身故,保险公司理赔一笔巨款,这笔巨款理赔将会用来支付遗产税,从而可以顺利继承遗产。这是所谓的避遗产税,其实并不能算“避”。
其二,很多国家,会将客户买保险的支出划为税前列支,也就是说通过客户提供有效证明,买保险的支出可以不计入需要纳税的部分,从而实现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但并不是所有保险都可以。比如养老年金类的,可能年轻时购买保险的钱无需缴税,但老年领取的时候,还是要补交的,这就是“递延型”,好处是老年时收入会变低,所以缴税的金额也会较少。就非常划算。中国目前这种政策尚处在初期阶段,甚至是试探阶段,远没有成熟。
保险,确实有更高级的财务用途,但其基本功能,如保障,如养老等,才是最核心的功能。如果这些功能都利用好了,对于高净值家庭,可以用它再去实现更多的功能。但对于普通家庭,小老百姓,如果过于关注什么避税的用途,太滑稽了。
至于避债嘛,确实也可以,但也需要一些合理的设定,又不是什么光明正大的功能,就不分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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