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审查 > 正文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 一般来说,员工违反哪些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公司可以辞退不用赔偿呢?

一般来说,员工违反哪些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公司可以辞退不用赔偿呢?

律师来聊聊您提的问题,欢迎关注我,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您题中所问是:何种情况下公司辞退员工(即解除合同)不用赔偿?——即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我的答案是:首先告诉您,单位辞退员工而不用赔偿的情况有两大类:1是完全不用给钱;2是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或者在额外支付一个工资后辞退(这并不是赔偿)。除劳动者被判刑外,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辞退的标准,只是划定了大体情形,具体标准主要还是取决于双方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下面我们展开来聊一聊:

一、先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1是辞退员工完全不用给钱的情形:员工存在着下列之一的:在试用期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误,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本职工作任务的完成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单位提出后仍拒不改正的、被判刑的、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变更劳动合同的。

2是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或者给一个月的工资的情形(注意这不是赔偿):患病/非因公负伤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变更合同内容的。

二、“辞退而不赔偿”的核心不在于上面情形,而在于下面的内容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虽然规定摆在这里了,但也并不意味着一旦有员工出现了上面这些情形后,公司就可以立马辞退他,而必须要达到“某种程度”才可以辞退而不用赔偿,比如:

“不符合录用条件”具体是指的什么条件?规定中的三个“严重”二个“重大”如何设定标准?什么样才算是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得对方违背了真实意思?怎样才算“不能胜任工作”?

这些内容可就得靠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或者规章制度进行确定了,否则不具有可操作性。比如:A公司管理很严格“任何员工迟到三次”就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能B公司根本就不执行严格的考勤制度。所以某些对我来说是“重大/严重”事项,可能对你而言却是无伤大雅的小问题。因此,法律是无法统一标准的。

综上,我认为: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上述标准的,是存在着违法辞退的风险的。另,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规章制度中规定了具体标准,如果该制度是公司单方制定,没有经过员工参与或者确认的,对员工不生效,所以仍有违法辞退的风险。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结束语:作为企业肯定想自己把握主动权,能够无风险的开除“劣质员工”。所以做企业的你就必须牢记且做到:只有与员工“协商一致”确定第二点中的具体标准后,才能“不赔偿就可辞退”,否则你可就处于下风了!

特别声明:文中观点/建议仅供参考,不作为任何法律意见;文中图片来自网络,著作权归著作权人,如有侵权请联系程律师,将在第一时间修正或删除。另,如有使用本文请全文使用。特此声明!

一、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有哪些

1、不按时上下班、考勤打卡。

2、提前下班早退离开工作岗位的。

3、工间休息工间操超过规定的休息、做操时间的。

4、上班时间内作私活的。

5、在班不在岗,脱离自己应在岗位的。

6、请霸王***,未经许可自行次日不到岗工作的。

7、酒后上岗、值班中饮酒。

8、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作为劳动者遵守劳动纪律,是自己的本分事。合理的权益应当有自我保护意识,合理的权益维护也须遵循一定程序才能形成良性循环。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到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用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一)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首先是劳动者以欺骗的手段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要是伪造简历,最常见的有伪造学历、工作经历等条件来签订劳动合同,一旦用人单位查实后就可以辞退。

试用期不合格,这个需要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不是谁认为不符合就不符合。

劳动者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就可以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