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现行有效)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可以由用人单位拟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但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才能签订,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
因此,用人单位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不是必然有效或者无效,关键还是要看双方是否自愿签署该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无论拟定劳动合同文本的主体是谁,只要双方对内容没有异议,自愿签署,那么该合同就是有效的。
另外,用人单位未将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不影响该劳动合同的成立及合法有效性。
当然,还有一种合同是必须经过备案才能生效的,那就是集体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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