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首先从民事责任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模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违法分包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而造成损失的,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当包括返工费用、拆除重建费用、工期延误损失等。
其次从刑事责任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之规定,违法分包本就存在极大的质量安全隐患,若因此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相关主体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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