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律师也无法分辨立遗嘱人有没有欺骗律师,律师有时候也审查不了遗嘱涉及的财产所有权情况,而且还有一些法定的遗嘱无效情况。当立遗嘱人故意欺骗律师,谎话连篇立下的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很正常[抠鼻]
法律依据:律师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近几年,出现了一些律师见证遗嘱被认定无效而状告律师事务所的索赔案件。那么,律师见证遗嘱时常见的注意事项是什么呢?笔者做一个简要的汇总:
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我总认为这种被认定无效的见证遗嘱,最终把赔偿责任转嫁到律师身上,逻辑上说不通。不因为我是律师而为律师在强词夺理,大家看看是不是存在如下逻辑问题:
见证遗嘱被认定无效。无效,那么医嘱内容是不是真实的呢?如果是真实的,按照法律规定,法官判案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法官没道理不根据真实的遗嘱内容裁判遗产分割。如果是这样的裁判,自然不会对继承人造成任何损失,律师也没有赔偿的义务。
如果见证遗嘱被认定无效,法官认定遗嘱内容的真实,却未按医嘱内容进行裁决遗产的分割,我觉得这是法官未“以事实为根据”,裁判本身是错误的。
见证遗嘱被认定无效,法官无法认定医嘱内容的真实性,导致不能按照医嘱内容进行分割。那么,既然不能认定医嘱内容的真实性,法院却以医嘱内容为依据来判决律师赔偿损失,实际也违反了“以事实为依据”的基本判案准则。
综上可以看出,法官一方面认定遗嘱内容无效,一方面却以被认定无效的医嘱内容作为律师赔偿的依据,是不是很矛盾?被认定为无效的医嘱内容还能作为证据使用吗?是不是逻辑上说不通啊?
律师见证遗嘱,律师见证的内容一般包括,立遗嘱人有民事行为能力(如无精神明显异常)、遗嘱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立遗嘱时无人强迫)、遗嘱内容是本人书写、签字是本人所签。律师一般不对内容的合法性负责,例如立遗嘱处分了不属于自己的遗产等。当然律师一般会做提醒。如果因为遗嘱的形式不合格被认定无效,可以要求律师事务所承担责任。
【每日***观点】经过律师见证的遗嘱被确认无效,律师事务所存在过错,当然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律师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导致的,事后律师事务所可以向律师追偿。
《律师法》第54条,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律师追偿。
有的被继承人,年迈或者不识字,无法写下自书遗嘱,为了使遗嘱能够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会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为代书遗嘱进行见证。代书遗嘱的除了满足一般要求外,还需要注意:
总结
见证遗嘱,其实普通人也可以,但是法律对于遗嘱有严格的要求,实践中常有遗嘱是无效的。律师是熟悉法律事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可以使得遗嘱完全符合法律的要求,不会产生无效的情形,如果因为律师专业程度不够,导致继承人不能顺利继承遗产,产生的损失应当由律师事务所承担责任,专业的人要为其做出的不专业的事情付出代价!
1、所谓的律师作为代书人在场老人所立的遗嘱,一般就是打印的遗嘱,这样的遗嘱是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学理上是有争议的。但实践中,***认为电脑打印亦是一种书写方式,立遗嘱人作为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打印的文字是否直接表达了其意志应当具有判断力,不管是立遗嘱人自己亲自操作电脑打印遗嘱,还是委托他人代为打印所立的遗嘱,只要该份遗嘱能真实表示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且打印出来的遗嘱经过立遗嘱人校对确认无误,皆可认定为自书遗嘱。 2、《继承法》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_a***_]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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