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能否将案卷给当事人家属看,在刑事诉讼法律上没有禁止性规定。
刑事辩护中的当事人,除了嫌疑人之外,还有被害人。记载案件事实的案卷不能让亲历案件形成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看,就如同一个人的档案不能给本人及陪伴其成长的家属看一样。这样的做法与司法应当公开的原则不符。
嫌疑人家属对嫌疑人比较了解,能够比较准确分辨出案件中哪些对嫌疑人行为的描述是虚假的,根据嫌疑人的客观条件不可能发生的。案卷材料的内容来源于嫌疑人的行为,在侦查结束后已经(一般而言)失去了保密性。
首先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不得将案件信息泄露给当事人的亲属等人。
其次违反了对检察院的承诺,在检察院阅卷时,每个律师都会填写保密承诺书,保密是律师承诺的义务。
再次如果律师将卷宗给当事人的亲属看,说明这个律师并不是一个成熟合格的律师,既无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可能给当事人的亲属带来被抓的风险,也无法保证律师本人的职业执业安全,这是一个害人害己的行为。
要说明的一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当事人的家属告知案件的有关情况,和把卷宗给当事人的家属有本质的区别。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性质。
即使所谓涉嫌犯罪(最多如此)也要有犯罪事实而非屁股想象,比如用于非辩护目的对外传播、串供、干扰司法。近亲属看证据笔录逻辑上没什么问题,因为立法层面近亲属本可依法申请成为被告的合法辩护人况且命题且也无相关司法案件
在国家公检法法律上讲 ,这属于是一种泄密有跟嫌疑人串供的性质 。也可能给公安机关往下办理侦查案件当中带来了麻烦 。给犯罪嫌疑人创造了怎么逃避事实和依据的辩解 。这样的律师可能要承担(通供罪名)的法律后果 。
这些作为证据的公安材料都是应当在法庭开庭公开出示的,最多是时间早了点、特别对当事人必须全部公开质证,应复印给本人庭前阅读了解。对人定罪可不应只公诉方选择性出示质证
要说后果,三种后果都有可能:维持原判,发还重审,改判。
但有的案件时依法应当开庭的,比如:上诉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有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比如: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再比如: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等。除这类案件外,二审法院可以书面审理,不开庭。
2、律师不交辩护词
有[_a***_]律师吗?如果有,那么应该向二审***提交辩护意见,不然,委托律师的目的何在?
3、案件的后果是根据案情和证据来判断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改判;
刑事案件二审不开庭审理并不是全部,只有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的可以书面审理的刑事案件,二审***才能决定书面审理,不开庭。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案件,被告人的二审辩护律师向二审***提交书面辩护词,是律师代理二审的基本工作职责及基本义务,必须完成。
二审律师不向二审***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二审受托辩护的被告人律师必然违规,且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审受托的辩护律师不向二审***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极易使被告人的合法辩护权利及相关合法刑事诉讼权利受到损害。
辩护律师经过精准的事实、证据及法律的分析,最后形成的书面辩护意见,是维护和保障被告人合法辩护权利及刑事诉讼权利的有力武器。否则,无论是二审,还是一审刑事案件,律师作为辩护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存在将毫无意义,违背了刑辩律师代理案件的初衷,对于刑案当事人的损害将无可避免。这样的律师,不仅当事人唾弃,而且同样会遭到律师的谴责。
所以,二审受托的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必须向二审***提交书面辩护词,无论是二审***决定书面不开庭审理,还是决定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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