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债务问题,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如果是“法庭调解”,可以由一方承担。但是这类“协商结果”往往不被债务人认同,法院在执行一方债务的时候也会“带着”另一方。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承诺”愿意承担所有债务的一方往往都是“言而无信”,之所以愿意承担所有债务,就是为了“快点离婚”,而女方听说对方承担了债务,也就答应协议离婚了。有这样一件离婚案的“受害者”:一位女教师,靠“打拼”买了两处房子,可是丈夫在“打拼”中欠了好多钱,而且丈夫有了外遇,更让这位女教师欲哭无泪的时候,丈夫提出了离婚。于是丈夫和他协商,房子归没人一处,孩子归女方,抚养费3000/每月,145万元外债归丈夫偿还。就在离婚的半年后,这位女教师接到发现的电话“传唤”:明天早9点到***去一次。原来是前夫没有如期还款,被人诉讼到了***,由于该欠款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借款,所以牵扯到了她,她被列为共同被告,这还不算,“分到”自己名下的房产也被人家做了保全。到头来还是承担了共同偿还债务的责任!这里的关键问题是,离婚时承诺完了之后,都不去做,都认为“离了就没事了”,其实不然。共同债务不是因为婚姻的解除就可以“解脱”了。所以,最好在对方承诺单独偿还债务时,能一同找到对方以书面形式告知一下,这样就不会有任何问题了!
房产仍登记在你们双方名下,即便你们办理了离婚手续,且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你一人,但这是内部约定,债权人并不知情。
若男方拒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很有可能请求***强制执行这套房屋,虽然房屋强行拍卖的可能性不大,但也会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所以趁现在债权人还没有起诉,尽快把房屋过户至你一人名下,男方不配合,可以向***提***讼。
你好,我来回答一下您的问题。
你们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只是现在房子没有过户到你名下。离婚后的债务属于男方的个人债务,与你无关,因房子登记在男方名下,如果因欠款不还,债权人可以***查封房产,如果判决后仍不履行,债权人有可能申请强制执行,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房子视为男方名下财产进行拍卖。如果真的到了这个执行程序,你有权提出执行异议,***审查后这套房子还是会作为你的财产不被执行。
如果等到别人申请了执行提执行异议并不是明知选择,你现在可以依据离婚协议要求男方协助办理过户,男方不配合的情况下,***判决后可以直接给房管局下协助执行通知,一样可以过户至你名下,只有过户至你自己名下才可以高枕无忧不是吗?
如有不懂之处可以关注我私信给我,看到后会及时回复。
实际上这个问题在不同地区的***有不同的观点。有一些地区,例如广东高院认为是以目前登记为准,有一些地区,例如最高院和福建高院,认为配偶可以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解除查封。
当然有几个关键点需要注意
①离婚协议是否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情形
②若不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情形的。
[_a***_]来说,如果离婚协议签订在先约定了房屋产权归一方所有。另一方的债务是离婚以后形成的,属于他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是在婚内形成的。那么这种情况下 房屋具有为约定所有权人提供生活保障的功能。那么与申请执行人的金钱债务相比,约定所有权人的请求权具有一定的优先性。就可以提出执行异议解除查封,拿回房产。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3801085100@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wsfrw.com/post/1552.html
下一篇
刑事辩护故意杀人罪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