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以首先需要判断这个案例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分别是谁。根据题主提供的信息,实际上出现了三方关系,三个主体,一是劳动者,一是实际用工单位,一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分别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而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的主体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此这个案例中,以签合同的单位作为被申请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该不会有问题。
虽然实际用工单位已经注销,且用工单位可能实际管理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但用人单位依然存在,其作为承担责任的主体没有任何法律障碍。
实际上,这种类型的关系可以把劳动者作为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指派劳动者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这样看法律关系就比较简单了。
具体到劳动仲裁的管辖问题,也就是到哪个仲裁机构去申请的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均有管辖权,也就是说劳动者可以到用工单位所在地去,也可以到签合同的那个单位所在地去申请。一般理解,劳动合同履行地原则优先。也就是,用工单位所在地的仲裁机构有优先受理的权利。这个管辖问题具体可能还需要看当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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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样的问题吗。我任为,建筑公司也好,建筑队也好,你招聘工作人员也好,你招聘干活的农民工也好,你单位,成立合同时,规定的工作条文。如果你想便更原规定的工作条件,你必须的,经过双方协调同意的情况下,来安规定办理。任何一方,都无权随便变更,合同条约的合法规定。谁伪犯了规定,的负责对方损失,和损害,负有责任的,损失。我说的对不对吗,请你看看大家,朋友们的评论,一下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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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履行地和工作地点不一致,对劳动者没有什么特别的影响。发生劳动争议,你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劳动合同履行地与公司注册地址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3、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各项标准执行劳动者的相关待遇是法定的。即使劳动合同履行地的部分或者全部标准低于公司注册地的标准。如果想适用公司注册地的有关规定,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双方约定,二是公司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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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邀请,按照您的描述,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可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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