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所谓涉嫌犯罪(最多如此)也要有犯罪事实而非屁股想象,比如用于非辩护目的对外传播、串供、干扰司法。近亲属看证据笔录逻辑上没什么问题,因为立法层面近亲属本可依法申请成为被告的合法辩护人况且命题且也无相关司法案件
首先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不得将案件信息泄露给当事人的亲属等人。
其次违反了对检察院的承诺,在检察院阅卷时,每个律师都会填写保密承诺书,保密是律师承诺的义务。
再次如果律师将卷宗给当事人的亲属看,说明这个律师并不是一个成熟合格的律师,既无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可能给当事人的亲属带来被抓的风险,也无法保证律师本人的职业执业安全,这是一个害人害己的行为。
要说明的一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当事人的家属告知案件的有关情况,和把卷宗给当事人的家属有本质的区别。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性质。
在国家公检法法律上讲 ,这属于是一种泄密有跟嫌疑人串供的性质 。也可能给公安机关往下办理侦查案件当中带来了麻烦 。给犯罪嫌疑人创造了怎么逃避事实和依据的辩解 。这样的律师可能要承担(通供罪名)的法律后果 。
辩护律师能否将案卷给当事人家属看,在刑事诉讼法律上没有禁止性规定。
刑事辩护中的当事人,除了嫌疑人之外,还有被害人。记载案件事实的案卷不能让亲历案件形成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看,就如同一个人的档案不能给本人及陪伴其成长的家属看一样。这样的做法与司法应当公开的原则不符。
嫌疑人家属对嫌疑人比较了解,能够比较准确分辨出案件中哪些对嫌疑人行为的描述是虚假的,根据嫌疑人的客观条件不可能发生的。案卷材料的内容来源于嫌疑人的行为,在侦查结束后已经(一般而言)失去了保密性。
这些作为证据的公安材料都是应当在法庭开庭公开出示的,最多是时间早了点、特别对当事人必须全部公开质证,应复印给本人庭前阅读了解。对人定罪可不应只公诉方选择性出示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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