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本案的被告;(2)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限内(被告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不予审议。
而很显然,题主应该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此,这项权利即告失效。也就是,现在已经无法在***了。
民事案件管辖法定,要看你***的案件是否属于该***管辖,同时离婚案件又有特殊的法律规定,如果符合法律规定,那么你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
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优先于住所地的***管辖。
2.离婚案件管辖***的特殊规定:
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时被告居住地人民***管辖。”
经常性的情况:《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根据管辖恒定原则,一审***的管辖权不因双方住所地变更而发生变化,如果只是为了判离那么跟向不同******没关系,就算换了******,还是同样的流程啊,调解,如果***判定感情没有完全破裂,还是会判不能离婚。这样就不如在一寂6个月后找新事实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会判离的,如果没有新事实,新理由***不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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