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上诉的民事案件中就有律师***。第一,律师伪造我2000年至今都是做二休五的作息方式,而又不出示2016年至2000年的考勤及相关印证。出示的2016年|月l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考勤只显示我2017年IO月13日才开始做二休五(二是二个24小时)。也就是说在2017年IO月12日前不是工作做二休五的,而是做一休一(即做24小时休24小时的工作时)。第二,律师说我的夜班从2000开始就按上海市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规定给夜班津贴5,8元每天。而上海市夜班津贴是4,4元每天,我们的考勤表也是显示20o6年前是4,4元每天。请问对方律师是否属于***
民事诉讼活动允许虚虚实实的事实及证据存在,原告指认可以以***乱真,被告答辩也可以以***乱真(包括律师),去伪存真是法官的职责,对***的不***信不釆纳,,对真的予以支持。只要***的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官不会追究***责任。但法官不能去伪存真,更以***代真,並作为判决结果依据的,就涉嫌虚假诉讼,追究***的刑事责任就有可能。
如果真是这样作知法犯法应该重判最少十年以上有期刑?还要追究虚***诉讼人刑事责任?并追究虚***诉讼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百万元!还要追究审判法院办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因为立案时缺泛督责任!给司法造成了负面影响?造成司法失信的严重后果?给当事人或集体财产受到损失!案件终生负责制要求!
如这样的律师应当撤销律师资格,往往就是这样的律师与不良法官共谋私私,造成司法不公的现象发生,如:(2016)桂民再66号一案在二审开庭的庭上对方原告律师上前要打被告工伤员工反诉上诉人。
一般来说,律师只要不是自己去故意制作***证据或者教唆别人制作***证据,就不会触犯包庇罪。
一方面,从法理上说,判断证据真伪是法官的义务,辩护律师应该尽最大可能为犯罪嫌疑人辩护。如果律师要为提供了虚***的证据负责,意味着律师要先于法官判断证据的真***,那真是鸠占鹊巢了。
另一方面,从法律实践来说,要证明律师明知证据是虚***的也是很困难的一件事。
一、委托律师可不可以掌握“关键证据”
什么是“关键证据”?直接明了的说:就是与定罪量刑有重大关系的证据。
刑事诉讼案件,是公诉案件,这是基本常识,无需更多解释。
既然是公诉案件,就存在着公诉指控主要案件事实及对应的罪名。因此,表面上看:与定罪量刑有重大关系的证据,也就是“关键证据”一定是掌握在公、检两家手里,不然,无法启动逮捕、公诉。
但是,有没有可能公、检掌握的“关键证据”,是非法证据?虚***证据?不具备真正证明力的证据?答案是肯定的!并且这些所谓的“关键证据”就无法证明指控案件事实真实客观性。
于是,如何证明“非法证据、虚***证据、不具备真正证明力的证据”的证据,就成了“关键证据”。而律师的主要任务就是找出这样的证据,并掌握在自己手里,以对抗控方。
1、律师在刑事案件侦查、批捕、起诉、审判、重审、再审五个环节,哪个环节不被理睬,救助渠道和方式各有[_a***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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