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务角度来说是合理的。如果投标人一旦中标,双方签订合同,则建立合约关系,那合同双方的实际履约能力就是对方关注的问题,这对于招标人和投标人同样重要。如果投标人有法律纠纷或诉讼,诉讼结果若败诉,则极有可能对其履约能力造成影响,甚至不再有实际履约能力,给招标人带来损失。本着事先控制的原则,将风险回避在初始阶段为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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