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这边是从事多年的人事工作,其实解除劳动合同这边其实统共可以分为四大类,29中离职情形。
第一类:协商解除
第二类:单位解除
第三类:员工解除
第四类:合同终止
那么你在问题中描述的老员工的调岗不胜任工作的问题,要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要取决于你是否有明确的岗位不胜任的资料说明。
单位认定员工不胜任工作前提是
这两个要求也是劳动机构主要依据的材料,一般而言,这两方面的证据都是企业容易忽略的。另外,你问题中还涉及老员工调岗问题,需要证明员工确实同意调岗,并对新岗位知悉目标要求。
最后说明下,因为是老员工,岗位即使不能胜任,也需要结合员工工作年限给与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原因,可以对员工岗位进行调动,调动岗位后不胜任工作、再换岗后还是不胜任工作,可解除合同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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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有以下几种:
(一) 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本合同相关内容随之变更;
(二) 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执行时;
(三)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影响本合同执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变更或解除。
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一)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甲方或所服务项目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或本合同规定的;
(三)轻微***律达到 4 次,或受到一次书面警告后再犯可受书面警告的错误的;
(四)乙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被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或触犯刑律但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五)工作中有暴力、恐吓、侮辱、诽谤、扰乱工作秩序以及***等行为的;
我是@火言 ,我来回答。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有二种情况,一种是不需要支付补偿金,另外一种是需要支付补偿金。
一、《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补偿金,补偿标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
以员工不胜任工作为理由,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
在法律上可行,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好把握。
企业当初招进来时是胜任的,并经过了企业的试用期,现在都成了老员工了,签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企业现在因生产原因,对[_a***_]进行调岗,不胜任,又调岗,还不胜任,因此想解聘这些人。
你这个解聘理由是不是有些牵强了。这些人在企业工作多年,难道不了解他们吗?就不能安排能适应他们的岗位。
就是想辞退这些老员工而又不想给予经济补偿,你觉得劳动监察部门会接受你的理由吗?
看看《劳动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劳动合同法》也是差不多的立法宗旨,更多的倾向于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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