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33号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所以只要是在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申请撤诉,经仲裁庭准许后,再次申请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但是我们这边曾经遇到过障碍,说是撤回仲裁申请就不能在申请了。
当然可以撤诉。只要未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前,申请人都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撤诉,这是法律赋予自己的诉权表现之一。
当然,在这里撤诉分为被动撤诉和主动撤诉。两种撤诉的后果不一样,下面一一为大家揭晓。
首先,被动撤诉一般指的是,劳动争议案件在立案之后,申请人未按照规定时间出庭,或者是严重违反庭审纪律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都可以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按撤诉处理,并且在按撤诉处理之后,申请人不得以同样的理由再申请仲裁。也就是说,你在仲裁案件立案之后,不得无故缺席开庭,不然给你按撤诉处理之后,你就欲诉无门了,仲裁委员会不会再以同样的理由受理你的诉讼请求。
其次,主动撤诉一般指的是,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之前,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达成和解,或者是申请仲裁的被诉主体不适格等原因,申请人主动向仲裁委员会请求这回原仲裁请求。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委员会批准撤诉的,申请人是可以以同样的理由再次申请仲裁的。
最后,申请撤诉时,需要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撤诉申请书,在仲裁委员会主管领导批准之后,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撤诉决定书。双方当事人签收撤诉决定书之后,仲裁案件就此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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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头条的邀请!
根据这位朋友所表述的情况,依据有关劳动法律规定,申请人依法主动撤回劳动仲裁申请后,是可以再行申请劳动仲裁的!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61号)的规定,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但是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后,可以再次提起仲裁的条件发生了变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和社会保障部第2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不再允许申请人再次申请劳动仲裁!
由此可见:
1.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在仲裁裁决作出前的任何阶段,申请人均可以撤回申请,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
2.只要在诉讼时效期内,均可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谢谢邀请!劳动者在审请劳动仲裁,到仲裁庭作出仲裁结果前,均可撤回仲裁审请,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及第三十六条规定。
在现实案例中,劳动者在审请劳动仲裁后,与用人单位达成和解的案例不在少数,而根据《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也可以看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仲裁机构是鼓励劳资双方用调解的办法解决的,这不难理解,因为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更符合双方利益,同时更符合构建良好和谐的劳动关系的法治精神。
鼓励劳资双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法律的初衷是好的,但是,同样在现实案例中,劳资双方就仲裁庭作出裁决前达成和解,后又因各种原因双方再次发生争议,比如双方约定的赔偿金数目不符,约定赔偿金的交付时间延长等等这些最为常见,劳动者再次审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最终要审诉到[_a***_]。引发一连串法律效应,因为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撤回仲裁审请,就同一案件再次审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是可以不予受理的,如果劳动者不认同,可以向***提起诉讼。
因此,本人建议,既然审请了劳动仲裁,那就等仲裁庭作出裁决,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执行,还可以审请强制执,就算双方达成和解,经济赔偿还没到手之前,不要轻易撤诉,避免不必的麻烦,切记!
虽然法律的初衷是好,但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处于被动位置,也是无可厚非,再说,走到诉之法律这一步,也不是劳动者愿意的,你说呢?
说完!欢迎留言互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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