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省司法厅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的申请书; [编号:003591205A05040_01]
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 [编号:003591205A05040_02]
3、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编号:003591205A05040_03]
4、派驻分所的律师名单、简历(含律师执业经历)、***和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保证书; [编号:003591205A05040_04]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事务所投资用于开办分所的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验资报告; [编号:003591205A05040_05]
6、分所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律师事务所自有或租用办公场所的相关证明材料; [编号:003591205A05040_06]
7、省内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或省外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及派驻分所的负责人具有两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证明; [编号:003591205A05040_07]
8、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查意见。
向省司法厅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的申请书应抄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上述应提交的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均需提供原件,凡复印件应由初审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盖章确认。
一、申请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1.成立三年以上;
2.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
3.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二)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2.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3.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二、申报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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