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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律师事务所措施,支持律师事务所措施有哪些

  1. 法律工作者和执业律师合作开律师事务所可以吗?

法律工作者执业律师合作开律师事务所可以吗?

不可以。

《律师法》 第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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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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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条件看,开办律师事务所,设立人一定是律师,同时还要有符合规定的律师。而法律工作者不具备司法资格,不能做律师,当然也不能开办律师事务所。

仅可以作为实际控制人合作开办律师事务所,具体分析如下:

合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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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法》第15条规定,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有3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同收益、共担风险的律师执业机构。这是一种是世界各国广泛***用的律师事务所形式,也比较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需要
  • 法律工作者并不是执业律师,可以肯定地认为,法律工作者和执业律师不能共同开办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控制人

  • 公司法规定了实际控制人,合伙当然可以有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事实上是隐名股东或隐名合伙人。
  •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本质是合伙,其与合伙的区别在于申请事务所时需要提交章程,如果有章程中约定,或者合伙协议中约定法律工作者和执业律师合作开办律师事务所,应当允许。但是,律师事务所的章程可能需要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查,是否能够通过,可能理论上有争议,合伙协议约定完全可以。

当然可以,法律上,合伙制企业或法人可以这样构成。

业务上,法律实务和营销推广应当互补共进,应当同时配置两种职能合伙人。

在远期发展上,打造口碑是立身之本。塑造独特唯一性是脱颖之道。因此吸纳特殊法律领域的工作者(即便非执业律师)也是很有必要的。

你好。

这个问题应该从三个方面来看。

如果法律工作者,想以合伙人的身份与执业律师共同创建律师事务所,那是肯定不可以的。

因为想成为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必须是具备律师身份的。

当然今后也有可能出现这么一种情况就是一些具备专业背景的人,也可以成为律师事务所的特殊合伙人。

比如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等。

这种情况实质上属于幕后的老板,或者是股东,从形式上来讲,律师事务所与他并没有关系,只是实质上没有关系。

这种情况下,并没有法律完全禁止。民法的原则是,法无禁止则可为。

另外,这种方式也没有危害社会的可能。

所以这种情况是有可能出现的,而现实中也有大量的案例存在。

不可以,律师事务所只能由执业律师合伙。法律工作者不过是改革初期律师数量太少,为了普及法律,而临时创新的时代特色产物,很多连一般的大学法律教育水平都没有,更不用说通过法律职业考试和职业培训了,属于最终会被淘汰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