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选择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业务的时候,更比较趋向于民事案件,相对于刑事案件来说,民事案件的收入较高,有的甚至是按照诉讼的标的的百分比来收取律师费的,是相当可观的收入。
律师一般对刑事案件的辩护没有兴趣,因为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有一套严谨的侦查、取证的操作规范,对案件的定性内部又法制部门把关,外部有检察、监察等部门把关,所以每起刑事案件基本都是铁板钉钉子。但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的,也有出现冤***错案的情况,一旦律师在冤***错案上辩护成功,有的律师也会一夜成名。
律师如果想开拓刑事案件的案源,我可以建议律师事务所在公安机关设立“帮助机构”,指派相对固定的律师免费为公安机关及民警个人的一般性案件做辩护服务,同时可以加强和公安法制部门的联系,从法制部门可以获取到本县或本市的所有刑事案件的案源,可以联系案件当事人的家属是否愿意聘请律师,这样案源就非常广阔了。
律师如何开拓案源(关于诉讼业务)
其实这是两个重要问题1.一个信息传递的,就是如何在服务需求方和服务提供方对接的问题。让别人知道你是做什么的,就是把自己推销出去,让别人认识你,认识到你能做什么,一个是自己介绍自己,比如参加各种协会,商会,提出对该协会建设性的意见,让别人先认可你,才有业务的可能性。可以通过写有质量的文章,让别人认识你,去学校,企业,社区去做宣传,讲座,扩大宣传!组建各种群,参加各种群,让别人先认可你。2通过把每一个案件做好,比如做一个案件,把改类型的案件都好好研究,举一反三,成为专家型律师,让同行认可你,客户认可你。通过分享自己的经验,同行,客户都会给你带来业务。关键是自己要先学习,先付出,让别人认可你,觉得你有用,能帮到别人,给别人解决问题。不学无术是做不好的,也不会有持续的业务,能者多劳,你不能做事,那里会劳驾你去做事。不要怕辛苦,不要怕吃亏,不要怕学习。我现在还每天会看两三个小时的书,也会积极学习最新的法律规定,每年买书培训都会花费三五万元,没有谁会随随便便成功,案件不会自动来。这个是信息的问题,自己只有成长起来别人才能看得到。
我在从事律师之后从来没有为案源发过愁,我不怕吃亏,好好学习,认真做事。做律师第一年就有上百万收入。想办法。如果没有办法,就要学会吃亏,去帮别人把事情做好,你就把自己宣传出去,我是先做事再收费,有效果了才收费。
律师行业是私密性比较强的行业,建立信任最关键。有时间,吃亏,靠谱最关键,医生和律师相似,关系到别人身体,财产,权利健康安全,生老病死的问题,且行且珍惜。
一、刑事案件可以理解为解决两个问题:定罪和量刑。 定罪就是确定被告人犯了什么罪,量刑就是在确定被告人犯了什么罪后如何处罚。二、有罪辩护,就是在认可被告人犯罪的前提下(可以是认可控方指控的罪名;也可以不认可控方指控的罪名,但同时认为被告人构成其他犯罪),对其作出罪轻的量刑辩护。 量刑辩护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新亮点,给辩护工作提供了更大的发挥空间。三、无罪辩护,就是认为被告人根本就不构成犯罪或不构成控方指控的犯罪。四、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辩护的目的是促进法律的正确适用,让被告人受到公正的处理,而不是哗众取宠,博取眼球。 对于律师而言,尤其不能轻言无罪辩护。 一些案件,事实已经很清楚了,证据也很确凿,律师再做无罪辩护,就是给被告人和家属一个错误的信号,让他们以为“抗到底”、“死不认罪”,法院就不敢怎么样。[_a***_]做法绝对是对当事人的不负责,绝对是一种违法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如果律师认为案件证据存疑,应当做出证据存疑的无罪辩护,而不能一边看着控方的确凿证据,一边满口跑火车不认账。五、关于刑事辩护,还应说明以下几点:1、刑事辩护不是作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促进法律之正确实施,依法维护被告人之合法权益,才是辩护律师的职责所在。辩护律师绝不可利用刑事辩护的机会作秀、搏出位、吸引眼球,这样的行为可能置被告人于不利,是不道德的。2、争取该争取的,放弃没意义的。司法实践有司法实践的特点,有其自身独有的规律。辩护律师必须尊重这个现实,不能仅凭自己一厢情愿就信口开河。3、刑事辩护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不可强词夺理。犯罪了,就应该负责。对于证据确凿的事实,应尊重事实,做量刑辩护。如果非要胡搅蛮缠、强词夺理,甚至强行做无罪辩护,不仅起不到辩护的作用,反倒让人感觉是在负隅顽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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